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
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其中将官设置为:
特级上将、
一级上将、二级上将、中将、
少将。
特级上将、一级上将和二级上将常服的军衔标志,抗日战争胜利前都是金版
领章上缀3颗
三角星。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常服的军衔标志,由领章改为
肩章,二级上将为3颗五角星,一级上将、特级上将分别为4颗星、5颗星。因此,也分别被俗称为“三星上将”、“
四星上将”、“
五星上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