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叫价交易(Buyer‘ Call) 这是一种由
现货商品的买方决定最后
成交价格的基差
交易方式。一般地,买方叫价交易中,现货商品的卖方同时也是
卖出套期保值者,已事先为自己将要售出的现货商品做了
卖期保值,对于该卖方来说,只要结束套期保值时的
基差等于或小于开始做套期保值时的基差,即基差不变或变小,那么他就能达到保值的目的或有所盈利。基差总是变化多端的,所以,当他认为基差有可能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变化时,就可以选择做
基差交易来加强套期保值,而对于该
现货买卖的买方来说,他通过该基差交易保证了货源并享有决定最后成交价格的权利,所以叫买方叫价交易。
由
现货商品的买卖双方确定
基差和作为计价基础的该商品某月份的
期货合约,但由现货商品的买方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选择他认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时机来达成现货买卖交易,并为卖方买进该商品的
期货合约,结束卖方所做的
卖期保值交易。
某
进口商5月份以17000元/吨的价格从国外进口铜,一时还未找到买主,为了规避日后价格下跌的风险,该
进口商在
期货交易所做了
卖期保值,以17500元/吨的价格卖出3个月后到期的
期货合约,则此时的
基差为-500元/吨,同时在现货市场上积极寻找买家。6月中旬,有一家铜管厂认为铜价还将继续下跌,不愿意当时确定价格,双方经过协商,同意以低于8月份到期的
期货合约价格100元/吨的价格作为双方买卖
现货的价格,并且由买方即铜管厂确定在8月1日至8月15日内,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内的任何一天的8月份到期的期货合约价格为基准
期货价格。8月,上海期货交易所8月份的铜
期货合约的价格跌至15700元/吨,
现货价格为15150元/吨,铜管厂认为铜价已跌到底位,决定以此价为
基准价计算现货买卖价,于是通知
进口商的期货经纪人以进口商的名义(买卖双方事先有授权约定)买进8月份铜期货合约,价格为15700元/吨。此时,该进口商
现货时机售出的价格为15700元/吨-100元/吨=15600元/吨,并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以15700元/吨左右的价格
平仓,结束了
套期保值交易。综合以上的内容,
进口商交易的具体情况如表所示:
该进口商通过
套期保值和
基差交易,不仅规避了价格下跌的风险,而且还得到了400元/吨的利润。由于进口商确定了交货时的
基差-100元/吨,与购进
现货时做
卖期保值的-500元/吨相比,基差缩小,且已确定基差变化为400元/吨,此时
套期保值者可稳定地获取每吨400元的利润,实现增盈保值。假设8月份铜价不跌反涨,且在18000元/吨时铜管厂确定以这个价格为基准,则有:
进口商在现货市场将盈利(18000-100)-17000=900(元/吨),虽然此时期货市场每吨将亏损500元,但两者抵消后,该进口商稳定地获取了400元/吨的利润。
在此例中,如果未做
基差交易,则该
卖出套期保值者只得在基差缩小的情况下结束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当时
基差已从5月份的-500元/吨变动到8月份的-550元/吨,基差扩大了,从而就不能获得理想的
套期保值效果。
期货市场虽能盈利,但由于
基差扩大,所以期货市场的盈利不足以抵补现货市场的亏损,由于基差扩大达50元/吨,所以留下来的亏损额达50元/吨。但是,在做了
基差交易之后,不管
现货价格和
期货价格变动幅度多么的不一致,不管基差任何变动,由于双方协商确定是按“低于8月份到期期货价格100元/吨”的价格出售现货铜,因而该卖方总是在基差为-100元/吨的情况下结束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因而能获得完美的保值效果。
至于该
现货铜的买方在做了
基差交易后,就只能以“低于8月到期
期货价格100元/吨”的价格,即每吨以15600元的价格买进现货铜,而不能享有当时更低的价格,这是不利的一面。但是,做了
基差交易,不仅该铜管厂的
现货铜来源得到了保证,而且还能在15天内有选择对自己最有力的一天来确定最后成交价的权利,同时也考虑到价格有可能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变化,所以这又是有利的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