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确立
议会、
政府、司法三权分治的
政治体制。议会最初为上、下院制,1953年废除上院,改为
一院制,即形成现行的丹麦议会体制。
议会及宪法
议会简史
1849年6月5日,丹麦国王
腓特烈七世(King Frederik Ⅶ)签署宪法,设立丹麦议会(丹麦语Folketinget),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宪法简史
丹麦宪法自1849年颁布起,先后经过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866年对议会上院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扩充;1915年实行议会
普选制,允许妇女平等参选,取消拥有一定财产方能成为选民的限制;1920年对议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正式认可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地区(SchleswigHolstein,位于日德兰半岛南部)以公投方式作出重归丹麦的决定;1953年取消议会上院,并规定
女性可以继承王位。
地位与职权
(一)丹麦实施议会内阁制,宪法规定,国王和议会共同拥有
立法权,国王拥有
行政管理权,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所有法案均由议会审议和通过,经国王签署后成为法律。国王将其行政管理权授予政府内阁。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议会可对内阁投
不信任案责令其下台,内阁亦可宣布解散议会,提前大选。国王本人事实上没有政治权力。
(二)议会是丹麦政治活动的中心,拥有的权力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1.立法权。这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议会年均通过立法约250项。
2.财政权。议会通过年度预算案、临时
预算案、补充预算案等立法掌控国家预算。政府每年在9月1日前向议会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议会对政府预算案进行审核,并对预算案提出修改意见。议会任命的国家审计员负责审查政府财政报告。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只有议会具备征税和支配
税收的权力。
3.倒阁权。根据丹麦
宪法和惯例,政府无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明示支持,只要不遭到议会多数反对,即可上台执政。丹历史上的政府多系少数党政府,系丹政治特色之一。但议会若通过对某
大臣的不信任案,则该大臣必须辞职;若通过对
首相及内阁的不信任案,则首相及
内阁须下台,或首相宣布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4.外交权。缔结
国际条约或对外军事行动,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宪法规定设立议会外交政策委员会,接受政府及驻外机构汇报,政府作出重大外交政策决策前必须事先与其商议。经议会五分之六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
主权让渡给国际机构。
5.质询及监督权。议会委员会或议员可向内阁大臣提问(口头或书面)或
质询。问询数量明显趋升,年均6000至7000份。自1955年起,议会设立监察官(Ombudsmand,本人不得为议员),负责审理公众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公职人员的投诉,也可自主决定展开调查,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选举与产生
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
丹麦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在丹拥有永久居所的丹麦籍公民具有
选举权,且同时具有参选议员的资格,但“明显不具备参选公信力”的除外。
产生办法
丹麦采取多数选举与
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办法。全国共分10个大选区(含92个提名选区),采用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普选产生135名议员;另设40个增补席位,按各党得票比例分配,目的是使各党议席比例与其得票率尽可能一致;此外,丹属地
格陵兰与
法罗群岛固定各有2席,共计179个议席。议员
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政党参选资格
一个新党只有在大选前征集到至少相当于上次大选有效选票总数的一百七十五分之一的选民签名(约2万),才可参选。
政党在大选中只有超过2%的得票率才能进入议会,并至少拥有4个席位。
组织结构
(一)议会设议长1名,由议会第一大党推选;副议长4名,由议会中其他4个次大党推选产生。上述5人组成议会主席团,负责议会内部管理,对外代表丹麦议会。议会现有财政、欧洲事务等25个常设委员会和各类特设机构(包括外交政策委员会),分管相应领域的工作。议会
主席团也可就重要事项责成临时成立的特别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处置。
(二)25个常设委员会包括:欧洲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工作程序委员会、选举复查委员会、劳务市场委员会、住房委员会、能源政策委员会、贸工委员会、国防委员会、
公民权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政事务委员会、文化委员会、环境与规划委员会、
政治经济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交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外事委员会、食品农渔委员会、移民与社会融合
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
(三)常设委员会负责审议相应领域内的各项议案。除财政和欧洲事务委员会有21名成员外,其余均为17名,原则上按党派比例分配。个别小党因
人手不足无法推选成员,会以一定政治条件为前提将该党名额出让给其他党派。各委员会成员确立后,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较为重要的常设委员会及特设机构的主席通常由执政党的议员担任。
会议制度
(一)非选举年份,每年10月第一个星期二至次年10月同一日期为一个议会工作年度。7月至9月为夏季休会期,
元旦、
复活节和
圣诞节期间也休会。夏季休会期间,有时视情临时召开特别会议。议会工作年度的首次会议上,由首相作施政报告,国王(女王)莅席,也邀请外国
使节出席。若是新选举的议会,将在选举结束后的第12个工作日的中午12点集会,推选产生议长和副议长。
(二)议长负责召集议会会议,并宣布议事
日程。议会主席团负责就会议程序作出决定,并组织和主持议会各种讨论。当议会需要作出决定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并参加投票。年均举行会议约100场次,共计约600小时。议会会议一般对外公开,公民有权旁听。常设委员会设有每周
例会制度,例会系内部会议,亦逐渐向公众开放。
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从议案提交后开始。政府、议会政党和议员个人均有权递交
议案,但绝大多数为政府提交,原则要求在1月中旬前提交当年度议案。
(二)议案须经议会三读:
一读只进行一般性辩论,不提出具体修改动议,读后交由主管委员会研究审议;主管委员会将综合各党派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并附上委员会评议立场,整合产生报告(Committee report)后进行二读。
二读对议案条款逐条进行
辩论,并对修正案进行表决,如有必要可将议案发回委员会重审并提交补充报告(Supplementary report),一般在一定时间后(从接案起到结案规定至少应30天以上)直接进行三读。
三读对议案最终文本进行表决,表决时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的议员出席并投票,采取简单多数制(得票数过半即算通过);议案在议会通过后送交国王(女王)签署批准,并通过有关大臣副署,才能正式成为法律文件(Law)生效。在议会
年度结束前未了结的议案自动宣告无效并解除工作程序。
(三)议会也有权通过“议会决议”(Motion of Resolution),提案者同上述议案,但程序相对简单,只需通过二读就可进行表决,但不具备法律的广泛强制力,一般多为
反对党用来要求政府就某事项采取行动或措施。
(四)常设委员会在处理议案时,为获得相关信息,可向政府部门索要文件,向有关大臣或官员提问或质询。议会每周三为议员提问时间,相关大臣到会口头回答。议员也可对政府或某位大臣提出质询。质询一旦为议会接受,它将在10天内被列入议会议程,有关
大臣须就质询问题作出回答。此外,委员会也可召集组织民众代表倾听意见,或向议会聘请的专家咨询。
(五)全民公投。以下情况可以或必须举行全民公投: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就某议案进行公决(财政、税收和拨款议案等除外);涉及主权让渡;涉及签订
国际条约;修改宪法;更改选民年龄限制。
有关制度
(一)议员享有较高地位,拥有司法
豁免权。未经议会同意,不得起诉或拘捕议员,当场抓获的刑事案件除外。议长有权剥夺议员最长不超过2周的参会权或发言权,但实际上几乎很少发生。
(二)议员原则上须保持独立性和自觉性,不过实际中一般多数是跟随所属党派立场来进行投票。
(三)议员的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基本
薪金和额外
补贴(交通及差旅费等)。2009年基本税前年薪平均为582944丹麦
克朗(约10万美元,大约需要交纳60%左右的
个人所得税);额外补贴为54631克朗(近1万美元,不纳税)。此外,议员视情享有额度不等的、上限为90313克朗(约1.6万美元)的住宿
补贴。2008年丹麦民众人均年收入6.3万
美元(税前)。1994年,议会工作程序委员会提议议员财政收支状况公开,获得较多议员响应,但此项要求没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