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是指中国
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
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截至2023年6月,中国经
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本科层次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1495个,其中机构为204个。
定义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主要特征为: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
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发展沿革
晚清-民国时期
中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可上溯到清朝末年创立的格致书院。1876年,英国驻沪领事麦华佗(W. H. Medhurst)倡议并与沪上士绅合作创办格致书院,该书院在办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均以“西学”为原本,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开中国近代新式高等教育之先河。之后晚清中外合作办学的著名机构还有:
圣约翰书院、广州格致书院、
德文医学堂、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等。
1912年
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外合作办学数量少、规模小,而且教育主权由外方把持,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将原有的书院或学堂发展为高校,如圣约翰书院发展成圣约翰大学、德文医学堂发展为
同济大学等;二是建立一批教会高校,如1919年建立的燕京大学、1927年升格的
辅仁大学等;三是新建一批中外合作高校,如1915年成立的河南福中矿务学堂、1920年成立的中法大学等。
1949-197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外合作办学开始于1949年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10月,原苏联派出了以巴季茨基为首的974名航空专家,参与到中国最初6所航校的建设中。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和其他高校属于典型的中外合作办学,具体还有1949年筹建的大连海校、1950年筹建的海军联合学校和
中国人民大学、1951年复校的
哈尔滨工业大学等。
1978-2000年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中外合作办学也步入了“复苏”阶段。1979年至1980年,中国政府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先后签订了“加强部分重点大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4个项目。1985年,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作举办中国MBA培训班,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第一个合作办学项目。1986年,
南京大学与约翰·霍普金森大学合作共建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是改革开放后中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第一个合作办学机构。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逐渐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法治化建设。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提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同年6月,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原则。
截至1994年底,中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70余个。
1995年1月,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首次对外公布中外合作办学可授予境外学位的项目清单,该“清单”包括
复旦大学与挪威管理学院合办“变化管理”硕士专业等10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截至2000年,国务院学位办共审批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0个、机构11个。
2001年至今
2001年中国加入
WTO后,中外合作办学进入快速发展期。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2007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标志着中国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信息化管理时代。
2009年,为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教育部正式启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试行),首批选择天津、辽宁、江苏、河南4个省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9个、项目84个)开展“试评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工程”被列入未来10年10个重大工程项目之一;7月,教育部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四百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
2011年,首批评估试点工作结束,总体评价平均合格率为65.54%。2012年,教育部正式开展全国所有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教学质量合格评估”工作。2013年4月,教育部印发《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2014年,教育部公示了停办的252个本科以下机构和项目。
2017年,中国726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学质量合格评估”工作结束,绝大多数达到合格水平。2018年6月,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批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终止的通知》,批准终止的234个本科以上机构和项目。
“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共审批和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580个(独立法人机构7个,非独立法人机构84个,项目489个),其中
本科以上356个。截至2020年底,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332个,其中本科以上1230个。
截至2021年10月底,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2447个,其中本科以上机构和项目1295个,专科层次机构和项目900多个。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占办学机构和项目总数的90%左右。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的200多个专业。合作对象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800多所外方高校,700多所中方高校。中国内地除青海、西藏、宁夏以外,都设立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截至2023年6月,中国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本科层次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1495个,其中机构为204个。
办学主体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并在近5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项目。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项目。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项目、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办学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主要包括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
如
上海纽约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在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政府大力支持下,由华东师范大学和纽约大学合作创办的中国第一所中美合办研究型大学,上海纽约大学颁发中、美两个学位,共三张证书:即由美国纽约大学颁发的学位证书,和由上海纽约大学颁发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西交利物浦大学, 是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由
西安交通大学和
英国利物浦大学合作创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大学,可颁发中国学士学位和英国利物浦大学学位。
如: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与爱尔兰大西洋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学项目,符合相关条件,获得爱尔兰大西洋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后,审查合格可获得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教育层次
学历教育
主要包括本科以上
高等学历教育、高等专科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学前教育等项目。
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可包括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等。如西交利物浦大学开设48个本科专业及方向、55个硕士专业及方向和17个博士研究方向。本科毕业生同时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的西交利物浦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国际认可的利物浦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可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利物浦大学学位。
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模式。计划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让学生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并获得国内本科院校和海外学校的毕业证书。此类申请要求较为严格,录取分数较高,并要求具有较强的英语能力。计划外自主招生是指招生高校具有自主确定招生范围、自主确定招生选拔方式、自主确定录取标准等权限,
高考成绩仅做参考。学生毕业后获得的国外大学学位,与在国外本土就读所获学位完全一致。由学生本人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文凭予以学历学位认证,国家给予承认。计划外项目主要包括1+3项目、2+2项目、3+1项目、4+0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非学历教育
主要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法国巴黎国际时装学院合作创办的“服装设计与工程课程”项目为非学历高等教育项目 ,学生学习三年结业后,可获得180个
ECTS学分,不颁发中国文凭。
注意事项
教育部在网站信息中对如何选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做出六个方面的重要提醒:
证书认证
认证事项
教育部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开展了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注册工作,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的行政监管,是保护学生和办学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教育部试点建立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并从2008年入学的就读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开始对所获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办学单位颁发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提交,学生个人证书认证申请和个人申请认证注册号查询。
教育部通过设立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序号等信息。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提供的信息,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后续认证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不能认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公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范围,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
开设意义
办学数据
办学名单
合作设立机构
合作设立项目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