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全国社会团体,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等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到桥梁纽带作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协会会员单位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资质申请组织工作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负责对申请核工业行业各种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各种部级奖的评审,并推荐其中的优秀者参加国家级奖的评审;组织核工业勘察、设计、咨询、监理行业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先进单位、全国优秀院长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有关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包括注册核工程师的管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等。
(四)负责对核工业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核工业勘察设计》。
(六)负责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各种工作交流和技术交流。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与核工业有关的标准、规范、细则等文件的编制和修改。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要求
(九)加强与国内各地、各行业同类协会的联系、协作与交流,并积极发展国际交流
理事成员
第一届至第三届理事会(1987.4.8.~2003.9.8.)
理事长:赵 宏
副理事长:郝东秦(常务)、傅耀宗、王 海、沈增耀
常务理事兼秘书长:赫金祥
第四届理事会(2003.9.8. ~2007.11.22.)
理事长:荣 芳
副理事长:李晓明
常务理事兼秘书长:陈 华
第五届理事会(2007.11.22. ~2011.9.23.)
理事长:李金英
副理事长:李晓明
常务理事兼秘书长:陈 华
第六届理事会(2011.9.23. 至今)
理事长:曹述栋
副理事长:唐景宇
常务理事兼秘书长:王 英、吕希强
团体会员
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的会员来自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总承包等相关业务领域的71家企事业单位
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以不断为协会注入新的活力,不断夯实协会的工作为基础,因此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的从事核工业行业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总承包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Nuclear Industry Investig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 , 缩写:CNI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核工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为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单位;
(五) 个人会员为有关单位主管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工作的领导成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 年09月 23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关于协会.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领导人员组成及内设机构组成.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领导人员组成及内设机构组成-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0-12-03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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