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展览馆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For Exhibition Centers,CAEC),简称中国展协,于1984年6月在国家
民政部注册成立,是我国唯一的全国性展览行业组织,为国家一级社团,也是世界展览业协会(UFI)的国家级会员。中国展览馆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为会员服务,为业界服务,提供政府与业界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平台,成功组织了不同主题的论坛活动,研发创办了职业会展人培训(EPT)项目,并在全国范围组织了多期培训班。首次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认证,是
国资委、
商务部认定授权的,展览行业唯一具有
企业信用评价资格的商协会组织。
发展历史
大事记
2011年中国展览馆协会大事记 Record of Important Events of CAEC in 2009。
1、2011年1月12日,中国展览馆协会第七届三次理事会于浙江省杭州市举行。
2、2011年1月13~14日,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展览和会议展示会在浙江世贸中心举行,展出面积10000余平方米,中外展商(含台、港、澳地区)100余家,参观观众7000余人,为国内外展览业界交流与合作搭建了平台。
3、2011年2月25日~3月3日,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参观第17届德国杜塞尔多夫空间设计及展示设备展览会(Euroshop),同期访问
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并与有关负责人进行座谈。
4、2011年3~6月,中国展览馆协会开展第五批展览工程企业暨展览场馆工程部门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5、2011年4~7月,中国展览馆协会开展第二批展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6、2011年4~8月,中国展览馆协会联合清华大学开展《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研修班——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专题培训》,培训共开展五期,来自全国各地的150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
7、2011年5~7月,中国展览馆协会开展2011年度展览工程企业暨展览场馆工程部门资质年检和换证工作。
8、2011年7月14日,中国展览馆协会第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办。
9、2011年7月15日,中国展览馆协会第三届中国东西部会展业(高峰)论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并在会后组织深度考察黑龙江会展市场。
10、2011年9月14~17日,中国展览馆协会主办、新疆国际博览中心承办的第二期展览管理培训班于新疆国际博览中心(新馆)举办,共有来自全国二十多个省区的会员单位、展览机构的管理、业务、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培训。
11、2011年11月3~12日,应台北世界贸易中心邀请,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大陆会展业交流团访问台湾,参加第六届“海峡两岸会展产业研讨会”,并参观拜会当地有关经贸团体机构,促进两岸会展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12、2011年11月6~14日,第七届“环球中国商务会议”由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西班牙瓦伦西亚市政府联合主办,共有400多名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政商领袖和精英出席了会议,孟宪忠秘书长代表中国展览馆协会出席了会议。本届会议主题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与世界影响”,重点讨论了“重塑金融服务业”、“反思全球价值链”、“控制通胀”、“企业家精神与创新”等议题。
13、2011年11月9~12日,第78届UFI年会召开。孟宪忠秘书长代表中国展览馆协会参加了年会并出席了相关会议活动。
14、2011年12月12~17日,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第四届韩国国际展览展示会(Koreo Expo Expo 2011)。第四届韩国国际展览展示会由韩国知识经济部主办,韩国贸易馆(KOTRA)、韩国展览业协会(AKEI)、首尔国际会展中心(COEX)、韩国组展商协会(KEOA)承办。共有来自中国、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美国、法国、德国和韩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家企业参展,预计10,000买家。
成立意义
为适应中国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界的竞争与合作,根据业界的普遍意见,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展协内设立 组展专业委员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展览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 中国展协正逐步成为全国性展览行业协会。
中国展览馆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为业界服务,为会员服务,提供政府与业界信息与交流的平台,得到业界的赞许和认可。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副总裁 理事长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郑世钧副总裁
副理事长 (按字母顺序排列)
北京展览馆 杜广波 总经理
常州灵通展览用品有限公司 刘建平 董事长
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何卫星 总经理
深圳会议展览业协会 孙翌伦 秘书长
深圳会展中心 李真 董事长
厦门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张若萌 总经理
专业委员会
中国展览馆协会组展专业委员会 主任 陈先进 秘书长 陈峰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刘建平 秘书长 郑建君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理论研究委员会 主任 何卫星 秘书长 崔丽
团体会员
中国展协主要由展览主办机构、展览场馆、展览中心、展览工程公司、展览运输公司、展览媒体、高等院校、展览科研机构、以及与展览行业相关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会员单位已近1400家,分布在29个省、70多个城市,其中以区域性展览协会、各行业协会名义加入的团体所包含的各自上千家会员,会员单位业务范围涵盖了整个会展产业链。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中国展览馆协会遵照
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繁荣展览经济为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功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提高我国展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展览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沟通的平台。
业务范围
(一)为中国展览行业间的交流、学习和提高提供平台,开展与其他行业间的密切联系及同国际展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二) 促进展览业的改革发展,推进展览行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展览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向各级政府反映展览行业的情况、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积极开展展览理论的研究,探索与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展览管理和运营机制;
(五)组织展览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
编辑出版本行业的会刊和展览理论、学术专著、建立本行业网站。
(七)对会员单位所主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认证;
(八)组织中国国际会议与展览展示会及相关研讨会;
组织刊物
中国展协主办了《中国展览》杂志,成功组织了不同主题的论坛活动,单独或与北京大学共同组织了多期中国会展业培训班,多次组织意在加强协会内部联系与沟通的联谊活动等。
发展战略
中国展协的发展战略为:积极发展会员,注重吸收展览组织者、展览工程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入会;努力为会员办实事,向会员及业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教育科研机构紧密合作,共同做好业内培训,提升业界专业人才素质;积极组织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构筑展览信息和知识的传播平台,以求业内的共同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国展览馆协会,英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Exhibition Centers. 英文缩写“CAE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中国展览馆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展览行业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中国展览馆协会遵照
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繁荣展览经济为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功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提高我国展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展览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沟通的平台。
第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为中国展览行业间的交流、学习和提高提供平台,开展与其他行业间的密切联系及同国际展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二) 促进展览业的改革发展,推进展览行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展览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向各级政府反映展览行业的情况、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积极开展展览理论的研究,探索与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展览管理和运营机制;
(五)组织展览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全行业人员的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
编辑出版本行业的会刊和展览理论、学术专著、建立本行业网站。
(七)对会员单位所主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认证;
(八)组织中国国际会议与展览展示会及相关研讨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理论专业委员会可吸收个人会员。地域性的展览协会和专业性的展览协会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本协会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展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本协会任一会员的推荐;地域性展览协会、专业性展览协会和会展中心场馆单位可径直申请。
第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协会规定的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初审;
(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材料由秘书处转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签审核;
(四)本协会秘书长对会签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依法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惠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展览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动态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协会会刊和通讯投稿。
第十二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修改、制定本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改选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数额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展览业界内有较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中国展览馆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必须是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重大事情必须与理事长商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中国展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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