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是指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浦东新区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基本概念
泛称法律、条例规章等。
引用示例
《
人民日报》1982.3.15:“近几年来,我国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以外,又有不少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法规陆续公布。”
柯岩 《奇异的书简·船长》:“他重新挺起了胸,点燃了深夜的灯,通宵达旦地啃起了《海上保险》《国际海商法》《
海上救助》和各种国际航运法规,各国港口资料来了。”
国家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由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
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党内法规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军队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