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是在国家
民政部认定的全国性学术团体,1980年成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管。办公机构设立于外交学院。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会长:
副会长:
李鸣北京大学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徐宏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孙吉胜外交学院教授/副校长
李咏箑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张海文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张乃根复旦大学教授
肖永平武汉大学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秘书长:
张爱宁外交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包括上述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内):
赵秀文(
人民大学)王传丽(女,
中国政法大学)李保东(外交部)
钟建华(
外交部领事司)高之国(国家海洋局)董世忠(
复旦大学)
张勇(
南开大学)董立坤(深圳大学)
陈致中(
中山大学)
曾令良(
武汉大学)曾华群(
厦门大学)李勇(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江国青(
外交学院)
陶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鸣(
北京大学法学院)
朱文奇(
人民大学法学院)凌兵(
香港城市大学)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
张绪生(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王红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
周洪钧(
华东政法大学)
周汉民(上海世博会展览事务局)赵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
学会高级顾问、学会顾问
罗豪才 朱曾杰 徐鹤皋 魏家驹 潘抱存
吴焕宁 邵循怡 郑成思 徐振翼 高尔森
高树异刘文宗唐厚志范国祥毕季龙
谢启美 陈平初 李道豫 史久镛 任继圣
姚壮 汤宗舜 沈达明 陈鲁直 郭日齐
组织刊物
《中国国际法年刊》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中国国际法年刊》与1982年创刊,已故的陈体强、
李浩培曾、王铁崖与王厚立共同担任主编。《年刊》每年一卷,并出版2卷英文版。《年刊》开辟有论文、评论、特载、学术活动、文件资料等栏目,登载海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学界动态,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动向。《中国国际法年刊》现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
《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主要反映学会及学界的学术动态,并为会员提供学术研究信息,是了解学会活动的窗口和会员进行交流的园地。《学会通讯》根据情况设有专题报告、学术动态、观点讨论、资料选登、学会工作等栏目。《学会通讯》不定期印行,寄发给注册会员。
国际法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ICJ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
说明事项
1、按有关部门规定,学会会长、副会长待推选通过后,其中年龄超过70周岁或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士,需征得其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再报请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外交部)和登记行政部门(民政部)批准。
2、学会高级顾问、顾问待新一届常务理事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人选,送发聘书。在年会上不公布名单。
3、根据学会章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
权对学会理事进行调整。此次推选,待理事名单通过、并由新一
届常务理事会确定后,再由学会通知理事、常务理事本人所在单
位。
4、学会领导机构和顾问名单将在《
中国国际法年刊》上登载。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法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缩写CSIL)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国际法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联系和团结广大国际法工作者,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风,组织我国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推动国际法的传播和发展,为我国外交实践和斗争服务,为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
社会主义法治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西城展览路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各种类型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开展国际法和相关专业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
(三)编辑出版国家级国际法专业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和其它国际法书籍和资料;
(四)接受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委托,进行与国际法专业相关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际法及相关学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人员,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二)赞成本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并登记注册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以及咨询、论证等专业事项;
(三)优先利用本会学术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学术专业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品质良好,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际法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实施其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地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实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达标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黄进.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