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是根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化学工业部与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业的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石油、化工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发展石油、化工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掌握、分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汇集、分析、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研究制订石油、化工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石油、化工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
再就业工程。
(五)推进
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六)组织政府间石油、化工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办理国家履行的有关事务。
(八)承办国务院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石油、化工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石油、化工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掌握分析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国内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化肥等重要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和进出口平衡及运销衔接方案的建议。 (三)政策法规司(国家履行《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发展石油、化工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承办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企事业改革与财务司
研究制订石油、化工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
再就业工程;办理直属单位改革中的资产清理移交事宜;推进
直属事业单位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办理机关干部分流和安置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人员编制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一3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局长李勇武:男,1944年7月生,河北省新城人,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担任过天津市化工局局长和经济委员会主任、化工部副部长等职。
1998年任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局长,2001年任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5月当选为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长。现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
国标报批程序
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学工业标准报批的管理,根据原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发布的《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发布的《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报批程序和行业标准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国家标准报批程序
(一)国家标准的审查报批要严格遵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送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若干要求的通知》[技监标发(1991)005号]的规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负责对原《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及其附》进行技术审查,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对原《化工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及其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所在部门签发的标准报批文件,送局策法规司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三)送局策法规司审核的国家标准报批材料,须有下列文件各一份: 1、国家标准报批文;
2、国家标准报批稿;
3、编制说明及有关附;
4、意见汇总处理表;
5、审查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结论;
6、函审投票单(会审的不报此项);
7、国家标准送审稿;
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9、标准审查表(按原规定的格式)。
(四)跨归口范围的国家标准报批稿,报批前应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时如有重大分歧,提出各自的理据,提交局策法规司协调或仲裁,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协调或仲裁的结果行文报批。
(五)国家标准报批文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统一印制、报批、存档。国家标准报批材料,由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存档。
二、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备案 (一)行业标准的审批
1、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和化工的行业标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批。
2、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对原归口管理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报批稿及其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分别办理行业标准报批文件,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代局起草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行业标准批准文稿,送局策法规司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发布。
3、送局策法规司审核的行业标准报批稿,须有下列文件各一份:
(1)行业标准报批文;
(2)行业标准报批稿;
(3)编制说明及有关附录;
(4)意见汇总处理表;
(5)审查会纪要、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结论;
(6)函审投票单(会审的不报此项);
(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9)标准审查表(按原规定的格式)。
4、跨归口管理范围的行业标准,报批前应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时如有重大分歧,应提出各自的理据,提交局策法规司协调或仲栽,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协调或仲栽的结果行文报批。
5、化工行业标准批准文稿按照原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写。
(二)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行业标准批准文稿经主管局长批准前应进行行业标准编号。
2、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和化工的行业标准的代号,仍分别使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033号)规定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代号“SY”;《关于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0]639)规定的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SH”;《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函[1994]497号)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代号“SY”;《关于化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036号)规定的化工行业标准代号“HG”。
3、行业标准的编号须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发布的《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的行业标准的编号委托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负责,化工行业标准的编号委托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
(三)行业标准的发布
1、行业标准批准文,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统一印制、发布、存档。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由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存档。
2、行业标准发布文在《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 、《石油和石油化工标准化工作简报》 、《
化工标准化与质量监督》刊物上公告。
(四)行业标准的备案
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行业标准发布文同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各一份)一起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结果定期向局策法规司通报。
三、具体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须用钢笔、碳素墨水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须用A4规格纸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文稿要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书写、修改,字迹清晰、工整。
(三)送局策法规司审核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文件,按项目单独装袋,并在袋外粘贴报批文件清单。
四、石油和化学工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国家标准的审批程序和行业标准的审批号、发布、备案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