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992年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颁布文件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签订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简称《化学武器公约》(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历史
1993年1月13~15日在巴黎开放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无限期有效。截至2014年4月,共有19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中国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包括正文24条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①禁止缔约各国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各类化学武器。②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0日内递交是否拥有、转让或接受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的详细情况报告,90日内关闭化学武器生产设施,1~2年内开始销毁所有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10~15年内销毁完毕。③缔约国须在每年度销毁开始前60日提交化学武器销毁计划,销毁结束后60日报告销毁执行情况,国际核查组织在销毁后30日核查销毁情况。④公约生效后30日内,缔约各国必须申报其用于研究医疗、药物和防护目的或其他公约未禁止之目的的生产、转让或获取公约规定数量的各类有毒化学品的情况;各类有毒化学品合计数量不得超过一吨,并须每年申报一次;不得将除莠剂、防爆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⑤在别国遗留有化学武器的国家须承担销毁其遗留化学武器的责任。⑥在荷兰海牙设立指导、监督和促进公约实施的国际机构,包括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国际会议、由41个成员国组成的“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该机构派出的核查小组有权对化学工业各个层次、民用或军事、已宣布或未宣布的设施进行核查,包括随时对任何地点进行“质疑核查”。如发现违反公约,执行理事会可要求成员国予以纠正、给予惩罚或制裁;如情况特别严重,可提交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处理。国际化学武器裁军经过了曲折而漫长的历程。1874年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首次写入“禁止使用毒物或染毒武器”条款。1899年签署的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和《海牙第二宣言》重申了上述规定。1925年签署的《日内瓦议定书》把禁止化学和生物武器作为国际法公认的准则确定下来。但是,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仍然在不断研制发展并屡屡在战争中使用,因而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成为世界裁军谈判中的优先议题。20世纪60年代初,十八国裁军委员会正式开始讨论禁止化学武器问题。由于东西方严重对抗和技术上面临诸多困难,谈判进展缓慢,1984年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提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1992年9月,公约最后定稿,并经第47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多边条约,也是第一个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的裁军条约。中国赞成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重视并积极参加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1993年1月13日,中国政府签署公约并声明:公约为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的目标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中国支持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关于质疑核查的规定不得被滥用,不得损害缔约国及与化学武器无关的国家的安全利益;在外国遗留化学武器的国家须切实履行公约的有关规定,承担销毁这些化学武器的义务;公约应确实发挥促进化工领域为和平目的的贸易、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作用,任何与之不符的有关出口控制应予以废除。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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