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副总理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后,由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会议的决定任命。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副总理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副总理:
董必武、
陈云、
郭沫若、
黄炎培(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副总理:
邓小平(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总理:
华国锋(1976年2月2日为代总理;同年4月7日正式被任命为总理)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
国务委员”职务。“国务委员”在行政待遇上和“副总理”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