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system,又称ITQ制度,是指除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可捕量,依法分配给各捕捞企业、单位或渔民将其配额和其管理办法外,还包括获得渔获配额的企业、单位或渔民将其配额进行转让等的措施和管理办法。是
总可捕量制度中渔获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
ITQ制度的作用机制
ITQs 是根据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特别是当前资源量水平所能承受的捕捞强度,并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在一定的期间内,在特定的水域设定具体渔业生物资源品种所能渔获的最大值即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然后,给予每一捕捞单元(可以是渔民、渔船主、渔船或渔业企业等)在确定的时期和指定的水域内,捕捞总可捕量中一定份额的权利;任何捕捞单元所获得的配额都可以与其他财产一样转让、交换或买卖,因此渔获配额是一种财产。个体渔获配额每年都需重新确定,并随每年总可捕量的不同而变化。
ITQ制度的作用机制基本与
配额制度(Individual Quota,简称IQ制度)一样,所产生的问题也基本与IQ制度一样。所不同的是,由于渔获配额可以转让或买卖,只有那些经营成本相对较低的捕捞生产者才可能在竞争中长期从事捕鱼生产。
ITQ制度的优点
ITQ制度下,每个捕捞单元都获得了一定的渔获份额,而且也只能捕捞份额所规定的
渔获量。这样,渔民或渔业企业不会为了获得短期上更有力的捕捞能力而盲目地增船、加网或雇佣更多的劳动力,而将按获得的配额来合理规划渔业生产所需的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且具有最佳经济效益的生产方式来用完其获得的配额。因此,ITQ制度避免了渔业生产的过度资本化,减少了渔民或渔业企业在捕捞能力上的竞争。此外,一些渔民或渔业企业基于获得的配额并考虑到自己的生产效率,如果认为渔业生产无利可图,将主动退出渔业,一定程度上有益于
捕捞努力量的控制。
ITQ制度使渔业资源的共有性质不复存在,配额的拥有者将认为自己是资源的拥有者,对于其他人的滥捕或资源浪费,他们将认为这有损于自己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他们将主动与渔业管理部门合作并同一些渔业违法行为做斗争。此外,配额拥有者为了使他们配额的价值达到最大,将会致力于捕捞个体大、价值高的鱼。而且,由于兼捕的副渔获物要消耗配额,处理又十分费时,这将促使渔民采用选择性好的渔具渔法以尽量减少兼捕量,从而有益于渔业资源的保护。
那些欲退出渔业的渔民或渔业企业,可以转让或出租其配额,收回部分投资。因此,ITQ制度将减少渔业投资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此外,ITQ制度下,由于配额可以转让或买卖,这将使配额转向生产效益好的渔民或企业,有助于调整渔业生产结构。渔业生产中,捕捞竞争程度的降低,使渔民有足够的时间去分类、处理和加工渔获物,增加渔获物的价值。这些对于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ITQ制度下,渔民或渔业企业可以根据水产品市场的供求状况和鱼类的资源量水平,合理规划不同时期的渔业生产,既有助于他们提高渔业生产效益,又有利于保持水产品市场供给的稳定。
ITQ制度也可进一步减少渔获物的抛弃现象虚报产量和渔具的冲突,渔具丢失现象也会进一步减少。此外,捕捞竞争程度的降低将使渔民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减少,渔民也将合理地选择出海时间,避免危险的天气或区域,使渔业生产的安全性得到提高。
ITQ制度的缺点
由于渔业生产中兼捕不可能避免,配额拥有者为了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他们将在海上抛弃渔获物中价值不高的鱼。虚报、慌报或隐瞒渔获量的现象也很容易出现。一些以鱼的尾数作为配额计算单位的渔业中,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因此ITQs 将刺激渔民或渔业企业的非法经营。副渔获物的抛弃、虚报或慌报渔获量将严重影响渔获统计资料的质量,从而严重影响了ITQ制度养护和管理资源的效果。
ITQ制度可能会导致那些生产效益好或能获得最低利率资本的个人、企业购买大量的渔获配额,从而出现少数人或少数企业控制市场的状况,形成渔业行业的垄断。这将不利于广大消费者,不利于其他渔民或渔业企业,也不利于与渔业有关的其他产业部门。
ITQ制度使渔业捕捞中的就业机会减少,一部分渔民可能面临失业。一些原本生产效率低的渔民或渔业企业在配额的分配中将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将被迫退出渔业。因此,ITQ制度将增加渔民的失业人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那些失业或面临失业的渔民认为ITQ制度威胁到他们的生活,从而反对这种制度,这就增加了实施该制度的难度。
ITQ制度的实施情况
冰岛为世界上最早引入ITQ制度的国家。由于长期的滥捕,冰岛近海的渔业资源不断衰退,1976 年冰岛首先在鲱(Herring)渔业中运用了ITQ制度,此后又相继在毛鳞鱼 (Capelin)、龙虾 (Lobster)、扇贝 (Scallops) 等渔业中实施了ITQ制度。
新西兰是世界上实施ITQ制度非常成功的国家之一。1986 年新西兰开始全面实施该制度,目前已在笛鲷 (Snapper)、蓝鳕 (Blue cod)、
牙鲆 (Flatfish)、
蛇鲭 (Barracouta)、大西洋胸棘鲷 (Orange roughy)、
鱿鱼 (Squid)、大螯虾 (Rock lobster) 和南方扇贝 (Southern scallops) 等32 种主要鱼种中实行了ITQ制度。新西兰实施 ITQ制度二十年来,其近海的资源量较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有了明显的增加。
美国于 1990年开始在中大西洋和新英格兰水域的蛤蜊类和蚶类(Surf clams andocean quahogs)渔业中实施 ITQ制度,此后又于 1992 年和 1995 年分别在南大西洋的美洲多锯鲈(Wreckfish)渔业和阿拉斯加的
裸盖鱼(Sablefish )渔业、
庸鲽 ( Halibut ) 渔业实施了ITQ制度。根据美国国家海洋渔业局(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 NMFS)1999 年的报告,在实行ITQ制度管理的渔业中,资源量水平呈现稳定恢复。目前,美国正积极筹划在其渔业管理中全面推广ITQ制度。
澳大利亚的
南方蓝鳍金枪鱼(Southern bluefin tuna)、
珠母贝(Pearl oyster)、南方鲍(Southern abalone)等渔业,加拿大的
大西洋鲱(Scotia Fundy herring 4WX )、外海扇贝 (Scallop)、
北方长额虾(Northern shrimp)和太平洋的近海珠雪蟹(Midshore snowcrab St.Lawrence ) 、
女神蛤 (Geoduck )、裸盖鱼 (Black cod)、庸鲽 (Halibut) 等渔业以及英国的鲱和鲐渔业都先后于 20世纪 80年代或 90年代开始实施了ITQ制度。
此外,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德国、法国、挪威、芬兰、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运用了ITQ制度来进行渔业管理。阿根廷、秘鲁、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管理中也开始实施了ITQ制度。因此,ITQ制度正在越来越多地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运用ITQ制度进行渔业管理已成为国际渔业管理发展的一大趋势。
值得指出的是,各国在一种渔业中运用ITQ制度时,并不废除原有的传统渔业管理措施,相反将尽力把已有的管理措施继续加以补充完善。实践中只是以ITQ制度为主,并综合辅以原来的渔业管理措施,如:
禁渔期和
禁渔区、网目尺寸限制、最低可捕标准限制、渔具和渔船限制等。此外,各国为了保证ITQ制度的执行,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的渔业基本法《麦格纳森渔业保护与管理法》、澳大利亚的《渔业法》和《渔业管理法》、冰岛的《渔业管理法案》等。新西兰为保证ITQ制度的顺利实施,其立法非常详细,每种实施ITQ制度的渔业都分别进行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