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以身份证或是相应的证件,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
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帐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即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不同类别的个人银行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简述
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
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
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
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分类介绍
一、三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渠道区分
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
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Ⅰ类户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需要经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
Ⅱ类户可通过自助机具(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网上银行和
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
Ⅲ类户可通过自助机具(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网上银行和
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
二、三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功能区分
Ⅰ类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Ⅱ类账户满足直销银行、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需求,Ⅲ类账户则主要用于快捷支付,比如“闪付”“免密支付”等;
Ⅰ类户可用于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
Ⅱ类户可用于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单日累计支付额度不超过10000元;
Ⅲ类户可用于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打个比方,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男同胞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当零花钱。”总之,Ⅰ类账户是资金进出的“总源头”;Ⅱ类账户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账户可以办理现金存取,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转出业务,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存取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有了Ⅲ类账户,消费者进行“闪付”或“免密支付”时,可以更放心,因为设定余额在2000元以内。即是说,如果因为欺诈、遗失造成了损失,最大损失被锁定在2000元。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要开三类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主要是给存款人提供更多选择,通过限定功能和额度降低风险。
开户要求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
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
居民身份证或
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
护照。5.外国公民为
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
户口簿、
护照、
机动车驾驶证、
居住证、
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籍证明、
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
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
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
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
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
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
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
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
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
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使用注意问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