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
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审核、稽查
专项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的审核、稽查。如: 对企业的审计,只审查企业经济活动,如是否偷税、漏税。现金业务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某项经营是否合法、有效等等。专项审计如能与资金平衡表审计详细审计配合,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基本介绍
我国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1年8月1日颁布了《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相对于年度审计而言,专项审计调查具有以下特点:
1、目标的宏观性。由于专项审计调查是对经济领域中带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特定事项进行系统调查了解,通过综合分析,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因此专项审计调查的目标具有宏观性。
2、范围的广泛性。专项审计调查范围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调查对象的广泛性和资料来源的广泛性两个方面。从对象上看,凡是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从资料来源上看,专项审计调查的证实材料既可以是从被调查单位的账册、报表中所收集的会计、统计数据,也可以是用调查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所收集的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3、方式的多样性。从严格意义上讲,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和调查的有机结合,因此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开展审计调查。专项审计调查既可以是单项调查,也可以是多项调查;既可以是单独的审计调查,也可以结合项目审计开展审计调查;既可以通过审核被调查单位的会计、统计资料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走访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向有关单位、个人发放审计调查表等方式来进行调查。
4、作用的时效性。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是为上级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因此作出审计调查结论和提出审计调查建议必须要在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决策之前,否则就会错过时机,使审计调查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向审计机关提出的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载体,是反映调查成果大小的关键。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固定的四种格式,专项审计没有固定格式。专项审计有各种各样的委托者和使用者,都是针对某一事项或某一目的所进行的审计。因此专项审计报告也是各式各样,无法用一种或者几种固定模式。一般的专项审计的报告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式报告,一种是详式报告。
如果审计的是完整的财务报表,并且委托单位没有特别要求,就可以套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格式出具简式报告。如企业改制审计,合并分离审计等。
详式报告有的是委托审计的内容决定的,如离任审计,为了评价离任人的经济责任,必须出具详式报告。有的是委托方专门要求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详式报告的范围段和引言段可以参考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和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审计报告范例。这些审计报告范例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与以前的报告格式基本一致,因此,我们也可以参考以前的报告格式撰写范围段和引言段,其他内容根据委托方的需要确定。
调查程序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采用审计的方法,对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其主要的程序要求在于: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实行计划管理。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主要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行业经济活动情况;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即可单独确定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亦可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但应纳入审计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专项审计调查,应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制定好审计调查方案。按照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及要求,指派能足够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责权。并由调查组组长负责拟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报请审计机关批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对专项审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整,亦应在调整时补办报批程序和手续。专项审计调查方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和人员分工等。
在实施专项调查前,拟定并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并索取《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应包括被调查单位名称;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需要被调查单位配合工作的具体要求;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等内容。如果专项审计调查是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可以在项目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与实施项目审计的方法和要求是基本相同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审计的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与项目审计一样,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足以证明被调查事项。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予以核实和确认。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调查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履行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的手续和程序。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派出调查组的审计机关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止时间;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以及其他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如果专项审计调查是与项目审计结合进行的,还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审计机关应认真审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按时上报。审计调查组向审计机关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将报告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就报告中所列的问题和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审计机关要对审计调查组提交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审定后上报。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或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调查项目,应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只将调查结果报告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即可。
对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机关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由于专项审计调查取得证明材料的方法主要是审计方法,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对此,审计调查组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可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但处理处罚要按照项目审计法定的审计程序进行,程序必须到位和合法。对不属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移送,并取得移送的证明文书……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认真建立完整的档案,加强档案管理。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的基本监督形式之一,要求将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全部相关材料建立档案进行管理。有关项目审计的档案管理已建了较完善的制度,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7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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