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妻四妾,
汉语成语。拼音:释义:指
妻妾众多。如《
庄子》记载:“灵公有妻三人,同滥而浴”。可见“三妻四妾”的习俗由来已久,《
陔余丛考》考证:“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一回:“至如三妻四妾,
买笑追欢的,又当
别论。”
清·
李渔《风筝误·逼婚》:“你做状元的人,三妻四妾,任凭再娶。”
清·
吴璿《飞龙全传》第四十五:褚氏道:“原来你是个呆子。那皇帝家有三宫六院,富贵家有~。日后正宫虽然没分,我女儿偏宫是一定有的,你怎么说出这呆话。”
聂绀弩 《辈分·寿命·体格》:“富贵人家有三妻四妾的是常事。”
司马迁《
史记·
五帝本纪》:“尧乃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舜居妫汭,内行弥谨。尧二女不敢以贵骄事舜亲戚,甚有妇道。”
戴圣《
礼记·昏义》:“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
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 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
庄周《
庄子·
则阳》:“夫灵公有妻三人,同滥而浴,史蠙奉御而进所,搏币而扶翼,其慢若彼之甚也,见贤人若此其肃也,是其所以为灵公也。”
李延寿《
北史·卷十六》:“古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晋令》:诸王置妾八人;郡君、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
董诰《
全唐文·卷七百九十三》:“(刘汾)起微陋,致身荣显,忝有九妻。曰郑氏,赠信国夫人。曰鲍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马氏,亦赠夫人。曰张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周去非《
岭外代答·蛮俗门》:“(
钦州)之小民,皆一夫而数妻。妻各自负贩逐市,以赡一夫。徒得有夫之名,则人不谓之无所归耳。为之夫者,终日抱子而游,无子则袖手安居。群妇各结茅散处,任夫往来,曾不之较。至于
溪峒之首,例有十妻,生子莫辨嫡庶,至于雠杀云。”
张廷玉《
明史·流贼列传》:“宗敏还,杀其两妻,谓自成曰:“吾死从君矣。”军中壮士闻之,亦多杀妻子愿从者。”
罗尔纲《
太平天国史·卷二十五》:“今允
东王、
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级官员三妻,中级官员二妻,低级官员以及其余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级递减,上多下少,切莫妒忌。”
据近代
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
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当此之时,同
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了。此时不同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
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所以人类的婚姻,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
通婚的范围,而成为形态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为元始的男女关系,实属错误。
多妻之原,起于男子的
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
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家带来的,谓之
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并不限于女子,如
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
媵御的原始,实犹今日结婚时之男女
傧相,本无可发生性的关系的理由。后来有
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
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
配偶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