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
审判制度。“
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
战国时期的
太尉、
司空、
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大理寺评事为三司使(唐代称“三司推事”);明清两代以
刑部、
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
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
御史台会同
大理寺实行
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
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
门下省给事中、
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
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
大理寺卿、刑部尚书、
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
监察御史、刑部
员外郎、
大理评事充任“
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
都察院三机关组成
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
会审制度,并增设
热审、
秋审、
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
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
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
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
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
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
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
刑狱;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
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
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
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