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1、
周代之官。指
常伯、
常任、
准人,常伯又称为“牧”,是掌管地方民事之官。常任又称“任人”,掌管选择人员以充任官吏。准人又作“
准夫”,掌管
司法之官。一说三事指
司徒、
司马、
司空。
1、《
书·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 王引之 《经义述闻·尚书上》:“三事,三职也。为任人、准夫、牧夫之职,故曰‘作三事’。”
2、《书·
大禹谟》:“
六府三事允治。”
孔颖达疏:“正身之德,利民之用,厚民之生,此三事惟当谐和之。”
唐 韩愈《请上尊号表》:“由是五谷岁登,百瑞时见,六府三事,惟序惟歌。”
章炳麟《辨诗》:“《
九歌》者与六诗同列,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此则山川之颂,江海之赋,皆宜在《九歌》后。”《逸周书·武穆》:“敬惟三事,永有休哉。三事:一倡德,二和乱,三终齐。”
3、《
诗·小雅·
雨无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 孔颖达疏:“三事大夫为三公耳。”《
汉书·
韦贤传》:“天子我监,登我三事。”
颜师古注:“三事,三公之位,谓丞相也。” 晋
干宝《搜神记》卷二十:“令君子孙洁白,位登三事。”
唐 许浑《闻开江宋相公申锡下世》诗:“位极乾坤三事贵,谤兴华夏一夫冤。”参见“ 三公 ”。
4、
明 叶盛《水东日记·衣和庵主》:“三事衲衣穿处补,一枝藜杖伴身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