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通商
清朝规定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的政策
“一口通商”多指中国1757年至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之前,清朝规定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州通商的政策。
背景介绍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英国商人多次违反清政府禁例,引起了清政府的警觉,认为会对其统治不利。因此,乾隆皇帝首先下令增加浙海关税收,使其无利可图而返回广东。但虽然增税,仍然没有效果。于是,清政府宣布封闭闽、浙、江三海关,仅保留粤海关对外通商。也有学者指出,这一“常识”是误判,乾隆不曾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经过仔细查阅上谕档和《清高宗实录》”认定:“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只留下粤海关负责对外贸易,似乎是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1757年12月20日)的一则上谕”。这一上谕只是让“外洋红毛等国番船”、“番商”只在广东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地,而不是关闭三海关,更不是“广州一口通商”。谕令针对的只是西洋各国,特别是英国人与荷兰人,中国商人不在前述限制之列,由四海关出海赴东洋日本朝鲜琉球以及前往南洋各国贸易,都是允许的。“海关”不等于港口,以省命名的海关(清为“海关”,明为“市舶司”)并不等于一个港口(或关口、口岸、卡口)。清代江、浙、闽、粤四大海关如现代省级海关一样,总领全省所有海关关口,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口”。
历史意义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实行海禁,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分别管理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禁海,这就是南洋禁海令。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乾隆年间(1757年),由于一个英国商人的捣乱,乾隆只允许广州海关与西洋贸易,谕令针对的只是西洋各国,特别是英国人荷兰人。中国商人不在前述限制之列,由四海关出海赴东洋日本朝鲜琉球以及前往南洋各国贸易,都是允许的。
参考资料
Canton system.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四口通商到一口通商.广州政府官方网站.2006-06-05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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