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主要用于控制船员职业
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
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
人为因素对
海难事故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约简介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
国际海事组织(
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1978公约中要求各缔约国负有实施该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公约的附则是公约的组成部分,要求在引用公约时也应引用该附则,要求各缔约国负有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该公约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当非缔约国船舶比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由此,促进了加入公约的缔约国日益增加,促进了公约的广泛实施。该公约第一次突出地强调了
人的因素,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普遍能接受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最低标准,公约包括正文及一个附则,以下就公约正文条款、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制订背景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提高,船舶配员的多国化,各国对海上安全和
海洋环境的严重关注,以及一段时期内全球范围内发生几次比较重大的
海难事故,和通过对事故的
统计分析,得出事故的发生有80%左右是
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所以
IMO在对其他公约进行不断修改的同时,也对STCW公约进行修改。1993年IMO着手对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在STCW公约签字日十七周年的1995年7月7日,通过了1995年STCW公约修正案和STCW规则,即当前的《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为《STCW78/95公约》,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2月1日,过渡期为5年;对于我国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8月1日,过渡期至2002年2月1日。该公约除正文条款外,其它内容都作了全面的修改,并新增设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eafares’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Code, 即STCW Code, STCW规则)。
早在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外交大会上通过一项协议,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对海员的
教育培训,建议
国际海事组织(当时称“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简称“海协”)、
国际劳工组织(ILO)及有关政府共同为此努力。从历年来所发生的海事来看,由于船舶自身原因而失事的并非多数,绝大多数是由于人的过失所造成。而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SOLAS 74)、《
国际载重线公约》(LL 66)、《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LC 69)等却主要是从船舶设计、设备等方面做出规定。国际间海员管理工作历来没有统一的准则,各国政府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各行其是。然而,海上航行安全与海员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为增进国际间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国际海事组织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制订一个以提高海员的素质来保障航海安全的国际公约,规范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以实现提高航海人员的整体素质。于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
安全委员会设立一个培训与值班分委员会,为培训海员使用
助航设施、
救生设备、
消防设备等草拟了《1964年指南文件》,并于1975年和1977年对此文件进行修正和增补,直至起草公约草案。
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
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制定并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该公约于 1983年4月27日达到了生效条件,按公约规定:该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该公约于 1984年4月28日起开始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
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
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
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
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
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
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
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
船旗国当局通过
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
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
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
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
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
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
化学品船、
液化气体船船长、
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
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公约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
安全委员会(
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
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
营运管理”(包含
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
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
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
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
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
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
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
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
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
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
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
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
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
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
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
液货船船长、
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
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
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
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
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
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