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是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建设诚信龙江、加强担保体系建设的要求,为适应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担保机构作用而成立的;是由信用担保机构、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及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组建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成立于2008年12月19日。
主要职责
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根据《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监事会
监事会组成人员单位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银监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会会员
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4家。会员单位优先享受协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政策,参加协会组织的咨询、培训、考察及业务合作等活动,有权向协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向协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合作机会。
办事理念
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秉持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理念,为全省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推进诚信龙江、和谐龙江建设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懈奋斗。
协会机构
名誉会长:李继纯
会 长:
常务副会长:于宁
副 会 长:芦晓春 李明中 王朝晖 谷天骄 刘博 吴广义 刘春波 乔海军 郝佳佳 王海锋 郭强 董金辉 潘贵江 张宏伟 沙德胜 夏国伟 薄平 万勇志
秘 书 长:唐向松(兼)
副秘书长:白 晶
理 事:于 宁 唐向松 芦晓春 李明中 王朝晖 谷天骄 刘 博 吴广义 刘春波 乔海军 郝佳佳 王海锋 郭 强 董金辉 潘贵江 张宏伟 沙德胜 夏国伟 薄 平 万勇志 郭占勇 佟巨丰 焦德刚 孙 成 付向东 牛金凤 邢志娟 徐钰聪 刘勃辰 王发奎 孙长余 何 风 时胜国 姜崇林 宣 鸿 杨 喜 王 珏 张福祥 叶 沛 张淑红 邹旭刚 白 晶
秘书处设:综合办公室 事业拓展部 会员服务部
会员单位
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
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科力科技投资担保公司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鑫汇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鑫河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金惠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黑龙江省龙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河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鹤岗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公司
绥芬河市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萝北县安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理事单位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宝清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富锦市锦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肇州县振兴工商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桦川县鑫财担保有限公司
逊克县信盈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会员单位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文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丝路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兆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勃利县勃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同江市鑫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信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兴达担保公司
林口县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鑫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晟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宁县鑫兴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宁县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穆棱市鑫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宁安市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五常金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绥棱县鑫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个人会员
叶 沛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邹旭刚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省担保协会或本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省担保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PCGA。
第三条 本会性质:全省信用担保机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组建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独立负责地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担保行业行为,逐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广和宣传黑龙江省信用担保,提供信用担保配套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改善信用环境,服务经济建设。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本会接受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登记管理机关
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政府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6号9层。邮编:1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制定会员间业务合作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研究担保行业发展问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会员评级标准,评定会员信用等级,建立担保行业客户信息系统和客户信用评估系统;
(三)为担保机构会员单位提供担保业务推介服务,为企业会员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推荐和企业宣传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及政策法规、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担保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信息化建设及法律事务等的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银行、担保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协会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考察调研活动;
(六)编辑行业出版物,推动行业学术研究与交流;
(七)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担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其它服务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包括:
(一)省内各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行业性组织;
(二)协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三)与信用管理和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单位;
(四)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诚信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方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
(四)遵纪守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担保相关领域(行业、学科)有一定建树和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省担保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认缴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四)参与制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认证标准等;
(五)有权享受本会担保推介条件下的担保费率优惠,并拒绝担保合同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本会所有会员相互提供各自业务范围内一定比例的优惠服务;
(六)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提供享受担保及其它服务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退会与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书面催告后超过催告期限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的,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会员被除名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监事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
第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以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提议可更换理事成员单位。常务理事会更换理事单位的提议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更换理事成员单位的数额不超过理事单位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本业务领域内学有专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领导本会开拓性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担保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制定有关担保政策、法规,监督担保协会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担保协会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