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7号)制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管理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省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组织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承担国家部署的关税有关工作。承担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保障平台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全省政府债券发行。承担财政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相关工作。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联系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四)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和市县责任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3.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 厅负责组织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省税务局负责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税务局负责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解释。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缴、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2.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省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调剂、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省财政厅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督办、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对贯彻省委、省政府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组织开展我省财政工作改革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综合处。分析和预测全省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财政票据。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财税方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清理工作。承担省级部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税政处(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承担国家部署的关税有关工作。承担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协调税务机关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承担省级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管理。
(六)预算处。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跨年度平衡的建议。编制省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组织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等工作。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七)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财政资金调度和拨付工作。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工作。承担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八)政法国防处。承担省级政法部门和全省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国防领域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承担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中央基建投资、成品油税费改革、车辆购置税、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十)党群行政处。承担党群、行政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含外事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科教和文化处(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四)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五)经贸处。承担商贸和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六)产业发展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非金融、非文化类)、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指导非金融、非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非金融、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
(十七)政府债务管理处。拟订全省政府性债务(内债)管理制度、政策。牵头编制全省和省级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牵头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参与全省政府债券发行。对省以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提出问责建议。承担黑龙江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八)资产监督管理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等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九)金融处(监事会管理办公室)。拟订并组织落实相关财政金融政策。承担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指导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政策制度。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财政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负责派驻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订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方式、投诉调处等工作。承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从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承担公务用车定编及审批管理工作。
(二十一)会计管理局。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规和政策。拟订会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度。承担全省会计人才工作。承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承担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和变更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二)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和有关财政监督工作。
(二十三)人事教育处。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系统教育培训经费。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直属单位的巡察工作。负责出资企业等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其他事项
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发展历程
194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在
北安成立。
1947年2月和9月,曾与嫩江省财政厅合而又分。
1949年5月和1954年8月,随着嫩江省、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嫩江、松江省财政厅也并入黑龙江省财政厅。
1967年1月,“红色造反团”在省财政厅全面夺权,3月接管委员会成立。
1968年9月成立黑龙江省财政局革命委员会。
1969年11月,财政局革命委员会和省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合并为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领导班子合并,机构仍各自分设)。
1970年1月,省财政局革命委员会撤销,成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
1972年7月改名为黑龙江省财政局。
1981年5月改名黑龙江省财政厅。
厅属单位
黑龙江省预算编审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监测评估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黑龙江省珠心算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厅综合保障中心
现任领导
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魏国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258名(含军转干部编制20名),工勤人员编制9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3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30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处长59职。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5月,黑龙江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全省助残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5月14日,省财政厅驻兰西县兰西镇林盛村工作队被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评为“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10月,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表彰为“2017—2019年度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