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黄石市监察局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
领导信息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金刚:主持市纪委全面工作,直管调研室、审理室。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预防腐败局局长陈敬义:主持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全面工作,协助陈金刚同志协调委局机关工作,负责党风室、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纠风办、优化环境办、监察综合室、预防腐败室、电子监察室、委局机关ISO9000管理。
市纪委副书记陈敬义:负责信访室、案管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和法规工作。
市纪委副书记周志祥:负责办公室、干部管理室、调研室、纪检监察学会、机关党委、反腐倡廉教育中心。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夏瑛莹:分管监察综合室、干部管理室、机关党委。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邱德清:分管党风室、纠风办、优化环境办。
市纪委常委、市预防腐败局副局长肖婷:分管预防腐败室、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和法规工作。
市纪委常委刘忠:分管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
市纪委常委李云进:分管办公室、调研室、纪检监察学会、反腐倡廉教育中心。
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又平:分管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室。
市纪委调研员赵咏秋:主抓电子监察和委局机关ISO9000管理。
内设机构
办公室
1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报告和有关文件、编写信息、简报材料。
2 负责市纪委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3 承担案件管理、文件运转、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统计报表、新闻报道、通信收发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
4 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
5 协调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
监察综合室(电子监察室)
6 负责收集、综合、研究行政监察工作和政纪案件的情况,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报告和文件,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业务。
7 负责以市监察局或市监察局办公室的名义与省监察厅、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联系。
8 负责以市监察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局领导召集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局长办公会的组织和筹备工作。
9 负责监察局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承担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
调研法规室(宣传教育室)
11 负责宣传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12 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13 负责全市
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调查研究,承担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工作。
14 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
15 负责对上级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的法规和市人大、市政府草拟的规章提出修改建议。
16 承担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调查研究及解释工作。
17 负责内部刊物的组稿、编辑和黄石廉政网的管理、维护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室
18 负责综合分析党组织和
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直属县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19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20 组织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
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
21 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2 负责提出执法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以及对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
23 组织开展全市性和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有关检查活动。
纪检监察一室
24 负责黄石港区、铁山区、阳新县、政法系统、财贸系统、农业系统、科教文卫系统、中央省属企业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
25 配合有关科室监督检查所联系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6 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
纪检监察二室
27 负责大冶市、西塞山区、下陆区、经委、城建系统、开发区、发改委、商务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
28 配合有关科室监督检查所联系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9 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
案件审理室
30 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和县(市)、区、各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及政府报批和备案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31 审理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案件。
32 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申诉的复议复审。
33 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审决定的申诉,并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复查复核。
34 督促检查经上级纪委、市委和市纪委对案件批复意见的落实。
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监督管理室)
35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36 督促、催办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举报问题。
37 核查部门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举报线索,受理一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38 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制定有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
39 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干部管理室(干部监督室)
40 负责委局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人事档案管理和工资核准工作。
41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
42 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任免、调配、录用、聘请、奖惩以及办理离退休和退职手续等工作。
43 负责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机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科、室、处)主要成员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调整任免意见。
44 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受理涉及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
45 承担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工作。
46 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机关党委
47 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48 领导机关工、青、妇工作。
49 负责市纪委常委
民主生活会的记录、整理上报工作。
纠风办(优化办)
50 负责落实市政府和省纠风办的工作部署,制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51 对全市纠风工作开展调查、检查,提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建议。
52 总结推广纠风工作经验和典型,查办各级领导批示的典型问题和案件。
主要职责
1 、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政,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2、 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的情况。
3、 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机关和市政府部门、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或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 、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 、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制定全市党风党纪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 、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8 、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 、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意见;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 、协助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负责纠风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总结推广纠风的先进经验,查办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件。
11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
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