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人麦克尼尔(18n.R.Macneil)是当今
美国契约法学界的明星。
简介
在正统契约法被许多人指斥为没有发展前途甚至被判处死刑的时候,麦克尼尔却出人意料地扮演了一个反潮流的角色,他没有站在流行的契约过时契约死亡一边,也没有盲目地去支持传统契约的原则,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契约这一古老的话题给予了新的阐释,以一种社会观系的视点去重新解析契约这一法律现象。
无疑,麦克尼尔从社会层面分析契约的理论带有很强的实践主义色彩,其将契约这一法律界的专门术语放在社会关系这种动态系统中,是法律研究方法的进步;其思考问题的角度,无论是对于传统法学各基础概念的重新认识还是基本研究范畴的重新界定,均有着大启发意义:其关系论的视角定位,对法学本身界定也具有相当的意义。
麦克尼尔作为一名富于探索精神的学者,其优美的文笔和流畅的演说一贯受到人们的推崇,自
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麦克尼尔一直在各大学担任契约法的教授,他先后任职于
弗吉尼亚大学、康乃尔大学以及西北大学等,并经常受各界人士邀请去做关于契约法律的讲座。麦克尼尔现已移居英国爱丁堡,其常常在各地周游,闲来便著书立说,过着平淡悠闲的生活。就是在这种近乎闲散的情况下,麦氏一直关注着契约法的发展走向,并不时发出令人不得不瞩目的言论。虽然学术界对其有些观点颇有议论,但麦克尼尔本人却与之淡然应付,颇有世外之人的风度。随着契约法领域论战的激烈,麦克尼尔有时还是会非常投入地探讨某个问题,而在研讨问题时,其风趣的言论又常常会将高深的理论轻易让众人领受。虽然在理论上麦克尼尔是个喜爱标新立异的人,但生活中的他却是一个传统保守型的人。麦氏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南茜是一位真正的贤妻良母,给了他生活工作上的照料与支持,长子罗德里克,麦克尼尔同样也是一名法学研究者,其与父亲相得益彰,成为学术上的诤友。
代表著作
麦克尼尔在契约法学界颇有代表性的著作就是《
新社会契约论》一书,该书源于麦氏在
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罗森塔尔讲座(Rosentha1 1ectures)上的演说,由其本人整理后付梓。该书集中表达了其关于契约法重大问题的思考,麦氏一再声称,书名为“新社会契约”并非意味着约定俗成的讲法,更确切地说书名是一种隐喻。但无论如何,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确实对约定俗成的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契约观念给予了一次大的冲击,经由其手的“契约”,显然已被赋予了新的生命,新的内涵。
主要观点
麦克尼尔认为,所谓正统意义上的契约法,实际是一种古典和
新古典主义的契约法,其所认为的契约,某种意义上是恢复最古老的契约。与经典意义上的契约不同,麦克尼尔给契约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契约必然具有关于未来合意的性质,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
这实际上表明麦克尼尔有一种突破传统契约理论固定模式的理念,其非常注重在变动的社会结构体系中,如何对未来的交换进行统筹安排。他看到社会的变动性对契约事实的影响。注意到当事人因契约而在随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依存性社会活动中的对各种价值的要求,因而麦克尼尔不愿再拘泥于前人那种就法律结构内部去探求契约含义的方法,而想通过对社会发展,社会技术性含量增高的事实研究去把握契约真义。麦克尼尔强调契约的社会关系实质,不再孤立地就要约、承诺、合意而认识契约。这些观点均受到本世纪西方社会学思潮的强大影响。麦氏声称的关系契约论实际上也是在当今西方法学界将目光转向社会本位这一大背景的前提下产生的。
关系契约论将各种社会人际关系作为契约研究的切入点,正如麦克尼尔所称“因为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并且要求只有通过复杂的方式才能实现协作,因而创立行政法和行政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简单地应付社会经济问题。”
关系本身已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大背景。与传统实证主义法律体系不同,关系主义法律体系已超越了对国家法、国家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模式的研究,而将重心转移到了社会范畴的法律现象。麦克尼尔引用大量不同于寻常解决法律事务的实际方法,以一种模糊概念去重新界定合法与非法,立足于社会本位而探讨法本身,从法产生、法律纠纷解决入手追求一种类似生态和谐的法律动态运行,这实际上表明了其对法律所持的社会学立场。不再恪守于僵化的国家与法的伴生以及随之的社会结构的静止性,而提倡社会造法,认为法乃至契约实际是社会关系的一环而最终又造就社会本身,这已是将系统论的精神贯彻于法学研究了。
作为一名充满想象力的契约法学家,麦克尼尔对未来社会法律同样有着深刻的见解,他指出当今世界是一个由古代人类不断追求技术而将自身也内化为“技术人”的这样一个过程进化而来的。他认为“技术人总是一个有目的的人,一个不断地计划的人”。
正是这种技术导致“为实现预定目标而使用的标准化的办法摧毁了自发的和随意的行为,而有利于深思熟虑和合理的行为”。
麦克尼尔从而从技术时代的社会——通过官僚体系维系推导出后技术时代的一种超越前者弊端的品性,即更加重视各种价值以至各种个性的共存,而不是力图在现有社会结构中造出一种权威机制,因而在麦克尼尔看来,契约法律的发展如同后技术社会一样,应是在一种追求社会和谐基础上的对各种价值共存的肯定。因而麦氏认为,良好的社会发展应是达到“一个承认不同价值间冲突并寻求均衡的和解的时代,”虽然是不完美的,但“是一种人性的和技术的世界”,是人类在对技术的及因技术而形成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反思的结果上产生的。契约法在这样一种大背景趋势的条件下,势必也就有了自身的正确轨迹,由技术时代的单独静止而向后技术时代的关系契约演化,而这正救了传统契约的命。当然麦克尼尔也并不认为后技术社会就会稳定出现,正像麦氏所称“技术人用了一万二千年来征服世界,他也许能用更短时间重新征服后技术世界。”但基于对人性的信任,麦克尼尔坚信即使会有技术人的再次征服,但同样有后技术时代的再生,因为那“是一种将计划、权力和至善论控制在人本主义范围内的时代”,而这正是麦氏所追求的关系契约法的生存社会环境。
由于麦克尼尔曾在富勒门下读书,深受其契约利益论影响,后来又受到契约法学家海维格斯特研究方法的影响,因而其着重将契约问题社会化,突出契约中当事人及协议内容的内在社会关系,使法律关系有了社会关系的实体意义上的支持。由麦克尼尔在社会基础上着力于相互性和角色作用的团结机制,因而可看出其也受到普鲁东政治经济学和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的影响。由于麦克尼尔的生活背景正是20世纪西方社会学研究及各种思潮的高峰期,而当时美国社会又存在
极端个人主义和自治共同体这二者相互依托的社会现实状况,因此麦氏的种种对法律特别是契约法的社会学角度的考虑就特别富有时代感。其提倡的关系契约不仅在契约法领域中独树一帜,并且在整个法学领域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麦克尼尔对新社会契约的态度可用其自己的一句富于趣味的话来表明——“也许你和你的孩子们仍有好运气,能够生活在一种好的新社会契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