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船长属于高级船员的职称名。兼具指挥、司法、公证、代理等多重身份,在海商中,地位非同小可。在中国,“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
高级职称。
职位简介
船长在中国是船员职业的一种,属于高级船员。在德国、日本等国,不属于船员,而单独作为一种职业。在中国,“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在中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补、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船长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颁发证书。在中国,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证书均由中国海事局颁发。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船长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在中国大中型国有船公司的船上,还设有政治委员一职,政委是船上的“党委书记”,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在船上贯彻落实,同时负责领导船上的共青团组织(国有船一般以船长、政委、轮机长三人成立“党支部”,有的船上,大副则是“团支部书记”)。 船长和政委不属于船舶的任何一个部门,是“自由人”。
职能
指挥、管理船舶职能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舶的驾驶、客货运输、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负有权力(请注意,是“权力”)和责任。
有限的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本应属于公安,但由于船上的特殊性,这种职能便本能的落到船长头上。必要时,船长是可以下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或者扩大;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等。
公证职能
船舶的客货运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和需要公证的事件。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出生的国籍证明,婚姻关系的订立和解除、海葬、订立遗嘱等等。这需要船长拥有本项职能。
应变职能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人员、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应付突变事件的权利(请注意,是“权利”)。它分为三个方面:(1)对人处分权;(2)对物处分权;(3)对事处分权。
代理职能
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船公司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公司承受,这就是船长的代理职能。
行使职责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5、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6、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7、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8、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9、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权力
1、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2、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3、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4、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5、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6、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