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波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高福波,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吉林通化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人物履历
2000年8月,任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2004年7月,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兼资金信贷处处长;
2005年7月,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2007年6月,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5年10月,辞职。
人物任免
2015年10月9日,决定免去高福波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2月,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正接受吉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福波(正厅长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福波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福波在担任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离职后,为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挪用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宣判
2021年5月1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高福波贪腐案,认定被告人高福波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高福波利用担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交定金、虚构拆迁房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38万余元。2000年至2017年,高福波利用担任白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60万余元。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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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