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龄(公元1668—1748年),字笙三,号古愚,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梁召乡梁召村人。生于清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康熙三十五年(公元1697年)中举人,后开馆课授徒,维持家计。康熙四十七年(公元1709年)授官云南永平
县令,因政绩突出,升任江西
赣州府同知,期间曾代署长宁县知县。在任五年中,他举发奸匿,认真处理积案、疑案,“明断服人”。
人物生平
康熙末年高成龄升任瑞州知府,改变了当地不少恶习,“士民悦服”。人们在府衙前树起两面大旗,上书“三邑福星”,“万家生佛”,一时传为佳话。当时,高安(
瑞州府治所在地)人
朱轼正在巡抚两浙,虽然与高成龄没见过面,但瑞州是他的家乡,所以对高成龄的政绩很清楚。于是上疏朝廷,称高成龄“天下治行第一”。刚刚登基的
雍正皇帝接受了
朱轼的奏荐,越级提升高成龄为山西按察使(公元1723年)。高成龄从
瑞州离任后,
朱轼亲笔写了《高公去思碑》。
在山西按察使任上,每到庭审时,高成龄总是亲自提审案犯,详加讯问,细审情节,总计平反案狱四十余件。为了振兴久已废弛的吏治,征得巡抚诺珉的同意,提出六条禁令:一、禁止人命株连;二、严禁拷问过于苛刻;三、取缔聚众要挟官府的不良风气;四、禁止贿取仵作之弊(假证);五、禁止包揽讼词,挑唆罪犯;六、清查田土卷契。积弊很快清除,全省吏治一新。大学士
朱轼,兵部尚书卢洵、巡抚诺珉交相上疏荐举。朝廷下旨,召高成龄进京陛见。到京后,
雍正皇帝召见三次,高成龄对奏很多建议,全部受到赞许或采纳,并赏赐了很多物品,回来后,高成龄升任山西布政使。
在布政使任上,高成龄突出的政绩是首创了“
养廉银”制度。以前,上级官衙的日常消费取自下司。下司取自随课税征收的“羡余”(即“火耗银”),而火耗银又没有限额,多的竟达正税的一半,少的也不下十之二三,“民甚苦之”。高成龄提议,把火耗银定为正税的十分之一,提取后全部上交
布政司,再由布政司分派给各府县,做为“
养廉银”,诺珉把这一建议上奏给朝廷。因事关重大,朝廷建议再三,没有定论。高成龄再次上疏,“排众议而伸己见”。最后,雍正皇帝裁断“期于必行”。初在山西试行,很有成效,遂推广到其他省,“均感到公私两便”,于是“
养廉银”之法成为制度,坚持下去。
高成龄在山西布政使任上呆了五年,其间代理总督一次,代理巡抚四次,山西“一切陋例裁汰殆尽”,而他自己,除薪俸
养廉之外“毫无所染”。
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因受诺珉库银亏空案牵连丢官,在山西“羁居”八年。乾隆元年(公元1738年)遇赦归里,十二年(公元1748年)无病而终,寿80岁。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2年)平反昭雪,复原官,诰赠通奉大夫。
著作
《劝捐重建(长宁)学宫序》
盖闻圣人为斯道而生,庠序因人伦而设。自天子以至庶人,率由正路溯国学而及乡校,各有专祠,历代皆然,于今尤最。圣主临雍幸鲁,屡赐恩荣,御书玉版,金标遍垂。郡邑爰是,宫墙数仞,咸增仰止于当年;庙貌千秋,更倍巍峨于往日。抚兹长邑,僻处山陬,自设县建治以来,即有学宫之建。顾民贫土瘠,难问诸经始之人,且世远代移,遑计及告成?而后日月逝矣,栋宇将倾,既弦歌之无色,更秽杂而难言。义路礼门半埋瓦砾,讲堂射圃时见鸡豚。过其门者,大为茂草之悲;登斯堂也,不无榱崩之泣。新莅山城,首谒圣庙,见丹青之剥落,忧风雨其飘摇,及今不治,岂惟吾党之羞。舍此安归,亦是司牧之责,但功非一篑,筑类三年。而佐郡冰操不过清风两袖,师儒冷署惟存旧简盈笥。既非若力征田赋,可责之通国编氓;又岂同梵宇仙宫,姑俟彼十方善信。欲成大举,惟籍同心;士类固宜乐从,百尔亦应首肯。或身列缙绅,已食诗书之报;或名登坛坫,伫期金紫之荣;或受弟子之貤封,庭容驷马;或厕铨曹之仕籍,绶绾双鱼。毋曰家本农桑,而释耒横经;原多名士,漫云业通。货殖而牵车服贾,不乏畸人;幸生明备之后,皆属圣人之徒。因心所欲,量力而捐,庶几积少以成多,所谓众擎而易举。敢望辉煌金碧,同大邦巍焕之观;惟期整顿门墙,起下邑文明之象。遣椽踵门,遍告诸君子,纵笔大书。
高成龄奏章
山西布政使司、布政使、臣高成龄谨奏,为敬陈末议事钦,惟我皇上励精图治、求言若渴,无时不以吏治民生为念,凡属臣工有所条奏,须酌情度理,合上下而计其安全,方有实济,若徒尚虚名、不察时势,以局外之空谈致上下之交困甚,非皇上虚怀下问之意也,臣近阅邸抄,见内阁交出请禁提解火耗之条奏,窃不能无议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道之大,本乎人情,故正赋以供国用,耗羡以养廉员,治人食人,相维相紧是此。耗羡者,百姓之银钱,即朝廷之财赋,乃皇上体恤群臣、通院、司、道、府而酌盈剂虚,以补其常俸之不足,非专为州县而设也,今如条奏所云,竟以耗羡为州县应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殊不知耗羡与节礼原属相因,上司不提解耗羡,属官必呈送节礼,自督司道府厅,量其权势之重轻,定其规礼之厚薄,夫下既送节礼以媚上,则有所恃,而生其挟制,必至肆行而无忌,上既贪节礼以取下,即有所闻,而碍于情面亦将徇隐,而不言损名节。败官常脧民膏亏国帑,实由于此。
若禁止馈遗,一概不许收受,其不肖上司必将寻隙勒诈,别生事端,恣其无厌之求,即有淡薄自甘者,思欲屏绝馈遗,而上司衙门别无出息,枵腹办事,反不如州县各官,安享厚利,谁能堪此。
故臣愚以为: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敢凭大吏分拨,以公众之耗羡为公众之养廉,天理人情之至,王法所不禁也,况耗羡提解于上,则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即可随便支应,而不分派州县,上司既不分派,则州县无由借端科索里甲,是提解火耗亦可禁绝私派,岂非因时制宜,安上全下之要务乎,再阅条议,谓提解火耗定限每两若干,不得寓抚字于催科等语,近如山西一省,现将州县火耗逐一详查、逐一酌减,较之昔日轻其大半。
又钦奉上谕,旧欠钱粮分为三年带征,民力宽纡,乐随正项完纳,若不限于一定之数,则小民将无所遵依,而不肖州县反得任意多征,今既固封粮柜,又较定分数,州县不能入己,谁肯多征,是提解耗羡即禁止滥加,亦抚字之一法,至若年岁歉收,则正项且不能完,安问火耗。此又不待智者而知也,又谓公取分拨,非大臣鼓励属员之道,殊不知,上司即清慎禔躬,亦必有请幕宾养家口之费,与其暗收馈遗,常怀贪赃之惧,何如明分养廉,共拜圣主之赐,且既不受馈遗,则亦无所瞻徇,廉洁者荐之,贪污者劾之,正大光明,严威整肃,未必非砥砺廉隅之道也,又谓大州县不过给银千两,中小州县每两仅存三分,不能敷用等语,窃思州县之分,稍早则用亦俭省,不送节礼,不出公费,惟在遵照定例,少带家口,恪遵上谕,学俭学廉,则所得养廉及襍税盈余尽可以供衣食,况晋省分拨州县养廉而外,又有倾销脚价以及御塘马匹加增草料银两,总于羡余银内酌给。是冲繁州县原有二千余金,而简僻州县亦非每两仅留三分也,至以羡余赔补亏空,前任巡抚原有彼此通融之举,无辜者为人赔垫,亏空者事外优游,廉员短气,奸徒得志,诚属不平,今抚臣诺岷将每年存贮耗羡银二十万两留补,无着亏空之处,先经奏明。一遇亏空之员,即照例参革离任,先于任所原籍搜查衣物产业,令其自行赔补,如果家产尽绝,逾限不完,将本犯正法之,后方以留贮耗银补其亏项,仍将补过某人亏空银两数目造册题报,既无丝毫假借,又无分厘染指,何至有假捏亏空希图帮银,如从前之弊窦乎,惟是有治人无治法,倘或上司不肖,借名提解自便,其私如条议所虑,亦未可定。
臣请皇上敕下直省督抚,俱如山西巡抚诺岷所奏,将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银两约计数目先行奏明,俟年终之日,将给发养廉若干,支应公费若干,留补亏空若干,一一具折题销,则电照之下,谁能侵吞,总之耗羡非州县之已资,应听分拨于大吏提解,乃安全之善策,实非为厉于属员,臣因吏治民生起见,如果微言可采,伏乞皇上睿鉴,施行谨奏
雍正贰年陆月初捌日
高成龄奏章译文(雍正贰年陆月初捌日 具)
山西布政使司、布政使、臣高成龄谨奏,向朝廷上奏,皇上励精图治、求言若渴,无时不以吏治民生为念,凡是属于大臣的条奏(小报告),给予酌情考虑,是不是符合大局和安全性,通过以后才付诸实施,如果只是追求虚名、不观察时势,采用外行的空谈致使全国上下非常交困,不是皇上虚怀下问的本意也。
我最近看了《
邸抄》(《皇家通讯》),见内阁交出了请禁止上缴“火耗”的条奏,我不能不发表意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道之大,本乎人情,故国税以供国用,耗羡以养廉员,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互相依存。耗羡者,百姓之银钱,即朝廷之财赋,乃皇上体恤群臣,允许院、司、道、府而以盈补亏,以补充官员的基本工资的不足,非专为州县官员而设的,今如条奏上所说的,竟以耗羡为州县官员应得之物,不宜上缴上司,殊不知耗羡与节礼(节日礼金)原来就是相关的,上司如果不提取耗羡,属官必呈送节礼,自督、司、道、府、厅,根据其权势之重轻,制定其规礼之厚薄,端阳、中秋、新年、生旦名为四节,四节之外又加表礼,表礼之外又有土仪,土仪之外又供时鲜,这样下面既送节礼以媚上,则有所依靠了,而挟制了上级,必然肆无忌惮,上面既然贪了下面的节礼,即时对下面的官员的贪腐有所闻,而碍于情面亦将徇私隐瞒,而不予处理。腐败官员经常搜刮民膏、亏空国家财政,原因就在于此。
如果禁止送礼,一概不许收受,其不好的上司必将找机会敲诈勒索,生出事端,贪得无厌,即使有清廉的上司,想要抵制送礼,但是由于没有其他收入,不得不勒紧裤带办事,反不如州县各官,安享厚利,谁能够这样?
所以我以为:州县耗羡银两自当上缴国库,由大吏来分拨,以公众之耗羡作为公众之养廉,合情合理,王法也允许也,何况耗羡上缴,如果省里面遇有不得已的事情想要公费,即可随便支付,而不分派到州县,上司既然不分派,则州县就没有借口向乡里索要,这样,上缴“火耗”也可禁绝私自摊派,岂不是因时制宜,上下安全的要务吗?再看条议里说,上缴“火耗”限定每两若干,考察地方官吏的治政,最近如山西一省,现将州县“火耗”逐一详查、逐一酌减,比较以前,减轻大半。
又奉皇上圣旨,以前欠的钱粮分为三年征收,如果民力宽裕,乐意随着国税一起交纳,如果不限定数目,则百姓将无所依照,而不好的州县官员反得任意多征,如今既然固封粮柜,又较定数字,州县不能中饱私囊,谁肯多征收?由此,上缴耗羡就是禁止滥加征收,也是管理的一个方法,至于年岁歉收,连国税也不能完成,怎么能够收取“火耗”呢?
众所周知,公开上缴分拨,并非大臣鼓励属下官员之道,殊不知,上司即使清正廉明,也需要请私人顾问和养家口的费用,与其让官员暗中收受送礼,常常怀有贪赃之恐惧,不如明确分拨养廉银,使官员知道是圣上的恩赐,而且既然不受送礼,就也无所徇私,廉洁者推荐之,贪污者弹劾之,正大光明,威严公平,未必不是磨练端正之道也,又有人说大州县不过给银千两,中小州县每两仅存三分,不能敷用等语,我想州县分拨以后,尽早就要节省预算,不送节礼,不出公费,就在遵照法规,少带家口,恪守上谕,学习俭朴,那么,所得的养廉银及杂税的盈余尽可以供衣食,何况山西省除了分拨州县养廉以外,又有差旅费以及马匹加增草料的银两,总是在羡余的银内酌情拨给。这样算来,繁华的州县就有二千余金,而简僻的州县亦不是每两仅留三分也。
至于以羡余赔补亏空,前任巡抚原有的彼此通融之举,无辜者为别人赔垫,亏空者逍遥法外,廉员短气,奸徒得志,实在不公平,今抚臣诺岷将每年存贮耗羡银二十万两留补,如果没有亏空之处,先向朝廷奏明。一遇到亏空之官员,就照例弹劾革职,先在任所的官员的原籍搜查衣物产业,令其自行赔补,如果家产全部没收完,逾期不退赔,就将本犯绳之以法,然后才可以拿留贮的火耗银补其亏空,仍须将亏空银两数目登记在册上报,既无丝毫虚假,又无分厘私吞,怎么会有伪造亏空来欺骗扶贫款?象从前之弊病。因为,以前只有管理人,没有相关法规,倘或上司不好,巧立名目私用耗羡,就像条议里所忧虑的,也不是不可能。
我请皇上命令省一级的官员,就像山西巡抚诺岷所奏的,将全省一年所得的火耗银两大约的数目先行奏明,等年终的时候,发养廉银若干,支付公费若干,留补亏空若干,一一具体上折报销,则光天化日之下,谁能侵吞,总之,耗羡非州县之自己的资源,应该由上司来分拨,乃是安全之良策,并不是对属下官员严厉,我考虑到吏治和民生,如果我的微言可以被采纳,皇上圣明,请予谨慎考虑我的上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