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木驴是古代惩治罪犯的酷刑,在史料中为钉住犯人手脚的刑罚。在小说中多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但小说中的说法既没有历史实物证明,也没有严肃
史料佐证。
比如在宋代史料《
三朝北盟会编》卷114中记载
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
赵野弃城而逃,被密州军卒杜彦、
李逵、吴顺抓回之后,受到的处罚就是骑木驴,具体情况是“野不能应,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野大惊,乃呼,众已撮野跨木驴,钉其手足矣”。
清朝小说《
狄公案》第三十回“赴杀场三犯施刑,入山东二臣议事”说,酷刑骑
木驴是这样的:“这个木驴其形有三尺多高,矮如同板凳相仿,四只脚向下,脚下有四个滚路的车轮,上面有四尺多长、六寸宽一个横木。面子中间,造有一个柳木驴鞍,上系了一根
圆头的木杵,却是可上可下,只要车轮一走,这杵就鼓动起来。前后两头造了一个驴头驴尾……然后方标明
女犯,到了女监,将毕
周氏提出,两手绑于背后,插了标子,两人将木驴牵过,在
堂口将她抬坐上去,和好鞍缰,两腿紧缚在凳上……到了
法场之中……割去首级”。
在明清一些作者提到骑木驴的时候,并不发生任何关于
性虐待的联想,而仅仅是作为普通的乘自动木车的含义。如
袁枚在《
子不语》中说:“婺源江秀才号慎修,名永,能制奇器。家中耕田,悉用木牛。行城外,骑一
木驴,不食不鸣。人以为妖。”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
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
前引,混棍后催,两把
尖刀举,一朵
纸花摇,带去
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