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许可证的一个类别之一,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
在我国,根据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
变更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卫生许可证可适用的行为,包括一切食物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卫生许可证的使用主体,包括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也包括职工食堂、食品商贩等。
7、
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
布局图(
空调系统生产车间、
生产设备、
给排水系统、卫生
设施布局、通风排气),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
经营单位名称)。(已在我所办理建设项目卫生验收合格的单位可免提供);
8、从业人员
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申报时可不需要提供,但领证前必须提供)。
5、 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复印件:10人以下提供全部复印件,10人以上提供名册。名册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健康证发放日期、证号、培训证发放日期、体检单位、培训单位;
6、
申报单位关于其生产场地、流程布局、产品配方、工艺及标签、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及检验室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方面中任何一项有变动的应递交变动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