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各类
资产风险程度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规定,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
资产风险权数分为五类,即0、10%、20%、50%和100%。根据这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
表内资产也进行了分类。
分类结果大致如下:(1)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是:
现金、存于人民银行的款项、
国债抵押贷款、商业银行的
同业拆放、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债权;(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
同业存款、对国家投资公共企业的债权、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的
担保放款、
现汇抵押贷款、
金融债券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
汇票贴现、其他银行的同业拆放;(3)风险权数为20%的资产为:对省市
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债权、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其他
银行担保放款、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其他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国性金融公司的同业拆放;(4)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为: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债权、
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大型或特大型
企业担保贷款、除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
有价证券及可转让权利作抵押的贷款、土地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省市级金融公司同业拆放、中国境内注册的
外资金融机构同业拆放;(5)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
信用贷款和透支、除大型或特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担保贷款、除上述担保贷款以外的其他担保贷款、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区级金融公司同业拆放。中央银行规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降低
信贷资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