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旅游城市,指的是以提供风景游览条件为主要职能的城市。这类城市在其市区或近郊区拥有规模较大、质量优异、富于特色的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包括
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
自50年代以来,现代旅游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
经济活动之一。风景旅游城市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外来的旅游者。城市具有较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旅游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性劳务收入在城市经济结构中占较大比重。
风景旅游城市的旅游职能必须与其他
社会、
经济职能协调发展,相互配合。除了发展为旅客服务的交通、住宿、饮食等行业,以及生产土特产品、纪念品等行业以外,风景旅游城市同其他城市一样,可根据资源、技术力量以及在所在地区中的地位等条件,适度地发展工业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但是这些经济活动应不破坏风景旅游资源,且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