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介于
临时再保险和
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预约分保
规定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分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
再保险,而理保险接受人有义务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原保险人对预约分保规定的业务是否办理
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
再保险人却是被动的,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无权拒绝,有义务接受。
预约
再保险的订约双方对于再保险业务范围虽然有预约规定,但保险人有选择的自由,不一定要将全部业务放人预约
合同。但对于
再保险接受人则具有
合同性质,只要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决定放人预约合同,接受人就必须接受,在这一点上具有合同的强制性。
一个
保险公司对一类特殊的业务办理
临时分保次数增多时,为节省手续,往往考虑采用预约再保险。这有利于将某类超过
自留或固定
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列入预约再保险合同,不必安排
临时分保。虽然预约再保险
合同的接受人不能逐笔审查列入合同的业务,但却可以得到更多的业务,增加
保费收入,求得业务平衡。一般分出公司要向分保接受人提供放人
合同的业务报表。
与
合同再保险相比,预约分保的
业务量一般较少,因此业务稳定性较差,而且对分保接受人来说又具有强制性,所以,这种分保方式通常不太受再保险人欢迎。预约分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
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余地,犹如接受
合同分保合同一样。
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
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将其预约
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
分出业务的
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
经纪人中介订立的预约合同业务,更难了解。
4、预约
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
分出业务,所以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
自留,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已的经营,获得较大
收益。
预约分保是既具有
临时分保的性质,也有
合同分保的性质。对于分出人,是临分性质,对于接受人具有
合同性质。这是因为在业务范围
合同中虽有规定,但分出人可自由选择而没有义务一定要将业务放入预约分保
合同,而接受人对于分出人放入预约分保合同中的业务必须接受。
运用预约分保,对分出人而言,主要是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是对
合同分保的自动补充。因为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
分保限额,就能运用预约分保,无须再与接受人逐笔联系。同时,预约分保为
经纪人提供了便利,使经纪人能较迅速地安排所经手的业务。如
经纪人组织了一个
飞机险预约分保
合同,限额2000000元,由10家接受人参加,每家接受的成份是10%,即200000元。这样
经纪人受分出人的委托安排在2000000元以内的任务,就可投入预约分保
合同。缺点是,分保接受人对于业务
质量不易掌握,特别是由
经纪人组织的预约
分保业务,因为经纪人与
合同的盈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