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
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音乐著作权是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定义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版权注册
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同时,在注册作品出现版权纠纷的时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专职法律团队可提供作品的注册信息,注册时间精确到秒,为版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的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在保护的同时,协会还将聘请资深音乐人对作品进行筛选,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好的作品通过协会的在线交易平台发布,提供给协会战略联盟的唱片公司、演艺经纪公司、各大音乐网站进行购买推广。协会会将购买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预防侵权方法
音乐著作权预防侵权措施:版权的登记是自愿的,任何登记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
1.选择官方指定登记备案机构
2.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注:上传文件范围:文本、图像、音频、视频
保护时间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集体管理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讲的。它是众多的音乐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普遍成立有这样的组织。
为什么要开展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例如,一首歌曲在距作者居所遥远的地方,甚至在国外被用于歌舞厅的一次演出,作者几乎完全不可能知晓。另一方面,使用者也确实难于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特别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要么就不使用要么就不保护的极端情况,有必要实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在保障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使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怎样一个组织?
协会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依法成立的中国大陆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社团法人。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是由音乐著作权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协会的日常工作还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协会是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协会是唯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但不是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因为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也可能有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广泛的代表性,为了便于使用者取得授权,也为了管理更加有效,就每一类作品只成立一个机构是必要的。
协会都管理哪些音乐著作权?
协会管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网络传输权。换句话说,协会只管理音乐著作权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因此,加入协会后,在以下情况下,音乐著作权人仍然可以自己行使权利:音乐剧的上演、广播和录音发行;将非戏剧音乐用于戏剧演出中。
协会怎样进行音乐著作仅的集体管理?协会集体管理音乐著作权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建立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和中国音乐作品的资料档案库;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规定或商定的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其应得的使用费。
协会的法律性质及职能
协会的法律性质及职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会员(音乐著作权人)组成、会员自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能以自己的名义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协会如何控制对音乐作品
对于比较固定和稳定的使用者,协会定期(通常是一年)发给许可证,将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事先纳入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对于个别进行的使用,协会通过各种信息来源了解其发生或将要发生,尽可能争取事先发给许可证。协会将在文化活跃地区的大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形成网络,检查未经协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活动,督促其与协会签订一揽子许可证或向协会领取单项许可证。
协会的派出机构工作
协会的派出机构是协会的地方办事处,其工作人员是协会特聘的地方代表和他录用的助手。派出机构的工作是:协助总部发展会员;掌握主管地区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监督领得许可证的人将使用费汇往协会在北京的总部;就个别的使用收取使用费并汇往协会总部。
协会发放许可证的对象
凡是以广播、公开表演和公开音响放送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设施和场合,都是协会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这些一般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饭店、歌舞厅、餐馆、咖啡厅、音乐茶座、超级市场、剧场、电影院,航空、铁路、公路和海上运输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音乐演出等。
制作带有音乐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及影视剧、工业产品、卡拉OK点歌机等等以复制形式使用音乐作品。
在互联网络中使用音乐作品,如MP3在线收听和下载、手机铃声下载及其他使用音乐作品进行的无线增值服务等。
使用者不领取许可证
协会严格依法办事,并在此基础上争取与使用者保持良好的关系,通过宣传、教育、说服使用者建立著作权意识,自觉地以合法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协会还通过采用适中的收费标准和尽可能方便的操作程序,争取使用者给予积极合作。
如果使用者不顾法律规定,坚持擅自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协会将进行交涉,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将提起法律诉讼。
收费标准
确定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
2.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盈利情况;
3.发放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操作的繁简程度;
4.市场环境和消费指数;
5.国际惯例。
收费标准具体由协会与使用者商定,或由国家版权局颁布,或由仲裁机关裁定。
保护期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法定许可
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
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翻唱侵权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音乐抄袭
法律人士,“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相关专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是中国大陆第一本建立在音乐产业实践运作基础上的法律书籍,是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体公司了解音乐法律知识,处理法律纠纷不可多得的实战手册。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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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