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鞍山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依法依授权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定、发布市级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及药品批发、药品销售连锁总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二)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六)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 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7.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领导分工
张呈旭:党组成员、市场监管事务中心主任。负责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工作;分管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反垄断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工作。
张晓梅: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科技和财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知识产权服务科、计量科、高新区分局工作。
张宇: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调研员。 分管应急与新闻宣传科、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认证监督管理科、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千山风景区分局工作。
王灏源: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分管办公室、综合规划科、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行政审批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科、经开区分局工作。
袁俊: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质量发展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标准科、人事科、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工作,协助曹春雷局长管理机关党委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保密、保卫、信访、档案、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三)应急与新闻宣传科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开展风险预警,组织指导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有关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五)科技和财务科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六)执法稽查指导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案卷的管理工作。
(七)登记注册科
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指导,承担监督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根据国家总局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核准鞍山地区(除海城以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等登记工作。
(八)信用监督管理科
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 “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反垄断科)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网络消费环境建设。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的有关发展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
拟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县(市)区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指导各级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管理,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承担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科
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科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组织推动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示范建设,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职业化检查员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含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及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十八)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分析掌握餐饮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十九)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拟订学校、幼儿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学校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办法,指导对各类食堂经营许可的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各类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处置工作,做好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组织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二)计量科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参与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科
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措施、办法,负责市级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四)认证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六)药品监督管理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协调药品抽查检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并指导辖区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组织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风险评估及产品召回相关工作。
(二十八)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掌握分析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组织指导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九)知识产权保护科
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强化涉农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等综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和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涉外事务,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三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业务,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指导重点行业、产业专利布局和专利导航,推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强化涉农知识产权运用,组织指导专利产业联盟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落实知识产权交易政策,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工作。
(三十一)知识产权服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的政策措施,负责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信息发布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办相关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相关事项。
(三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的政策措施,负责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信息发布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办相关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相关事项。
(三十三)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四)市场监督管理中直分局
负责鞍钢主厂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放管服”改革中有关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在鞍钢主厂区内的推进落实,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据职责负责审批局登记注册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含流通领域商品检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承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及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机构简介
新组建的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相关职责,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职责等整合,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被授予“全国市场监管卫士”集体称号。
参考资料
领导分工.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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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