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将
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
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事业结余。年末,应将事业结余(或亏损)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
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经营结余。经营结余通常在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但如为经营亏损,则不予结转。
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指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的合计数,或经营结余弥补事业亏损后的结余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一是有
企业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缴
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转入
事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