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非
财政补助收入超出其正常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该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收入上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上缴,即在核定预算时,确定一个上缴的绝对数额;另一是按比例上缴,即根据收支情况,确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即根据收支情况,确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事业单位按已确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的收入即为上缴上级支出。但事业单位返还上级单位在其事业支出中垫支的工资、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时,应计入相应支出,不能作为上缴上级支出处理。
与
应缴财政专户款区别。事业单位上缴上级支出主要来源于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取得的收入。上缴前,该收入属于
事业单位收入的一部分,归事业单位所有;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来源于事业单位因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属于国家的预算金资金,事业单位对其无所有权和使用权。事业单位在取得这类款项时,不能作为自身的收入,而是作为负债,按规定时间和办法上缴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