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计划合同是指不是直接依据
国家指令性计划而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而订立的合同。非计划合同为合同的常态,其特点在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等均不受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影响。计划合同的对称。非计划合同也称
普通合同。
保险合同是基于赔偿基础上的,并考虑到由第三方造成损失而引起的
代位求偿权。
保险契约是保单的核心,它严格明确地规定了
保险公司作为收取保费的代价所同意接受的责任。它特别强调所承保的风险及承担风险的条件。它一般只有寥寥数语,但却是最重要的部分。
第一是除外的事项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属于前面我们所说的不可保的风险。第二是可能有其它的保单更适合承保这一除外责任,如责任险保单通常不保财产险,因为有特定的保单提供对财产风险的保障。同样原因,财产险保单也把责任险事项做为除外责任。
这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受国家计划制约来划分的。它是
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特有的划分方法。计划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依据国家计划签订的合同。计划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
指令性计划指标签订,双方达成协议,还必须由上级计划机关批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也必须报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违背计划规定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非计划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是依据国家计划而签订的合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重要产品大都实行计划管理。因此,计划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数量也比较多。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合同配置,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都是通过市场进行调节,计划合同已经很少了。绝大多数合同与国家计划没有直接联系,成为非计划合同。但是,还有少数合同涉及到国家计划。因此,为了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