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是指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
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定刑条件
判刑以下条件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节量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相关案例
但还要注意一些情况,如以下案例:
被告人付某系某农村村民。其想购买其本村集体所有使用的水面土地用于建房,便找到本村二位村小组长谈,二位村小组长告诉她卖地一事必须要经全村村民同意,全村村民同意卖,他们也没意见。于是付某便多次召集该村村民在村小组长家里开会商议此事。在其的主持各鼓动下,在该村村民大会上,被告人付某之子等四人与该村小组签订了以每亩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该村集体所有、使用的30亩水面土地(由于其子是本村村民,以后有很多事情还要他出面解决,所以四个买家内部约定是付某之子花25万元买得13亩土地,其它三买家花95万买17亩地。),各户村民代表及二位村小组长均在转让合同上签了字。
事后,该村村民不顾政府及土管部门阻止,擅自将非法转让土地款120万元全部分掉。被告人付某分得
非法转让土地款15000元人民币。(本案例不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罪责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
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