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教义用语。谓除原罪以外各人自己在思想、言论和行为上有意违背上帝意志和律法所犯之罪。它是“个人的罪”(Individual Sin)和“现行的罪”(Actual Sin)。
本罪一词,并非仅指借着身体所作的外表的行为,而其一切内在的思想和意欲,也都是从
原罪发出。原罪好像一棵树,是单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众多的。芸芸众生,
蚩蚩者氓,都仅以为他所犯罪的,乃仅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却都昧于罪可憎的严重性,乃是得罪神圣的上帝。
本罪可用以下不同之方式描写:本罪是一精神或物性的、相反伦理判断的、个别主体的行为,它或是积极的行动,或是消极的失职。另一说法,本罪是对
自然律及神律不服从的行为,此即是本罪的道德面。最深的本罪是指直接反对及得罪“最高之标准”之行为,那标准是上帝,宇宙的创造主,天主圣三,此即本罪的“神学”面。本罪从客观方面看,是错误的、不正确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是错误的、个别自由主体有伦理责任的行为。本罪是相反天主的自我实现的行动。在以耶稣基督为中心的看法中,本罪可以说是一个相反耶稣基督的自我实现的行为。
旧约在七篇祈福的忏悔圣咏中(六;卅二;卅八;五一;一○二;一三○;一四三)深入的描述本罪的情况。达味王(撒下十一~十二)变成了忏悔罪人的模范。依撒意亚和厄则克耳等先知影响了咏五一的思想;它在信仰团体中成了罪人的模范祈祷。
在新约中,福音描写在罪人当中与罪人共融的
耶稣。耶稣在其杰作性的比喻,即仁慈的父亲的比喻(路十五11~32)中,描述本罪的本质:就是离开父亲的爱及关怀。拒绝与父亲在一起及依赖父亲,是完全作自主之人的行为。仁慈父亲的比喻同时宣布新约的基本喜讯,即天主父的爱比人的本罪强而有力。保禄宗徒把本罪当作拒绝承认天主的权威的行为(如罗一21;弗四17~19;格前一19~20);罪是一个相反自己良心的行为(罗七14~25)。(若壹三4)把本罪当作邪恶,就是错误的自主行为;用敌人的态度来面对天主,是相反那位愿意作我救主的天主的行为。
本罪(personal sin)一词指个别主体的罪,在论罪的文章中分三层面:广义、狭义、最狭义,都可用在本罪上。罪有不同的深度或严重性。应视三个标准:1.自我意识、清明的心的程度;2.内在自由及作决定的能力的程度;3.对规矩、法律及诫命的知识。罪在每一地方各按其文化、传统(如中国)涵盖不同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