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构成特体
罪体
行为: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由此可见,
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2)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客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罪责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
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
野生动物保护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
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
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
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
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如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于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认定
想象竞合犯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
非法狩猎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
本罪的
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对此应从—重罪处断。
数罪并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实施
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本罪与
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
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7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布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付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新罪名。原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
投机倒把罪、
走私罪处罚。新刑法单独规定了罪名。
三、本罪是
行为犯,情节作为加重处刑考虑。“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司法解释已明确。
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