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就是指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
中国市场
中国市场经济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
美国商务部当时就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直到,在反倾销案例审判的时候,也是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主要根据1979年的《贸易法》和1988年的《综合贸易竞法》。
到2004年底,中国已经进行了25年多的改革开放,加入WTO已经三年,全球几乎所有的
市场经济国家、
发达国家(是指
人均国民收入超过10000美元以上、全球包括美日德法英意等共有25个左右高收入国家)都不承认、也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2004 年5月前后,据中国官方以《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蓝本及原班人马课题组,参加
美国商务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听证会,结果没有任何进展。据该报告课题调查向全世界发布的结论是:到2003年“中国市场化程度69%”。该报告又称“这说明中国已经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了”。
截止2008年2月,全世界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国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态度
欧盟2016年1月提出三种选项:第一、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维持现有反倾销的计算方法;第二、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再维持现有反倾销计算方法;第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引入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
5月欧盟议会以546票赞成,28票反对,77票弃权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尊重世贸有关条款,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要考虑制定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
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据中国入世相关条款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并提出将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裁定中国是否反倾销。欧盟此举可谓换汤不换药。
美国态度
美国商务部长普利兹克(Penny Pritzker)11月23日在华盛顿举行的
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会议后的记者会上表示,“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
中国回应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12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美、欧、日等国关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表态时表示,少数
世贸组织成员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
沈丹阳发表意见: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美国六项标准
美国商务部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订了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有:(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程度;(3)允许合资及外资准入程度;(4)政府对产品产量、定价和
资源配置的管制程度(即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
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调查当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欧盟五项标准
欧盟也提出了市场经济五项标准:(1)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 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待遇不受前非
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 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
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
商业活动的自由;(5) 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