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
工作时间单位确立
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
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
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1)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
社会保险费。而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
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