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民政信息数据管理和民政综合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方式。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省内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市(州)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省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十)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实施办法,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省民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计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地方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州级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州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和本部门民政财务管理。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组织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省级以下
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应急、值班、绿化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对外交流、志鉴编撰、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政策研究室牌子)。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及重要文件、材料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核;协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民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地方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州级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和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牌子,对外称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青海省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州)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五)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省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省内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市(州)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省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推进全省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残疾人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养老服务处。承担全省
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养老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指导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和服务管理,承担孤儿救助养育、收养登记及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等工作;承担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关爱和救助工作,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监督检查慈善活动,指导慈善行业组织有关工作,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承担慈善信托文书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全省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省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
人员编制
经过2000年
机构改革,全省民政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300余名,(公务员1020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300余名)。省民政厅设置12个行政职能处(室、局),分别是办公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处、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机关党委、监察处。厅属事业单位18个,核定编制150名。全厅现有职工216人。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青海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0月,被评为“2019年度青海省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9月,青海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授予“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2月,青海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