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
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
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
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
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相关地方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体系。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三)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建筑行业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统一定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
(四)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维修养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全流程工作。负责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以及路灯等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生产、抗震设防等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市财力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投融资建议,拟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家以及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工程,组织监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九)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分析,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建筑拆除。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等。负责房屋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等。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等的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在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下,建设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负责房屋行政管理。负责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等监督管理。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等改造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负责房屋
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征收、管理和私房政策落实等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拟订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建筑节能和科技推广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推动装配式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负责地方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建设工程材料等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权限内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等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十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职责分工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市财力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查。
2、关于地铁和轨道交通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负责建设期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负责运营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3、关于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使用。
4、关于地下管线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机制。
5、关于城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修、养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修、养护。两部门以竣工验收为节点,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修、养护。市城市管理局参与竣工验收全过程,提出意见建议。两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工作沟通协作机制。
6、关于农村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管理
农村环境卫生、燃气、供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区(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行业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燃气、供热设施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市与区(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7、关于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行业专项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提出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行业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8、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9、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
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档案管理、值班管理、舆情处置、综合考核、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办理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普法宣传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信访处。负责接待群众来访,牵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政务热线、局长信箱、
投诉举报等事项,承办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和上级交办信访事项等。
(六)城市建设处。拟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市财力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投融资建议,拟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家以及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工程,组织监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拟订城市道路、桥梁的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全流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财力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限内的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等资金的管理和城市建设统计、分析等工作。
(七)市政设施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企业资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路灯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行业运行情况。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建筑行业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培训。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统一定额。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
(九)工程质量监管处(挂建设扬尘治理督查处牌子)。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地方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建筑施工标准化、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工程质量检测、预拌商品砂浆等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建筑业企业
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办理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
(十)安全生产监管处。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安全相关标准、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管理,负责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市场配置促进和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工作,拟订住房发展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建筑拆除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十二)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调控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等。负责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等。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在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下,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助房屋登记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三)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拟订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和配租售管理,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政管理工作,拟订房屋质量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等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征收、管理,落实私房政策。
(十四)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拟订勘察设计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数据统计分析。
(十五)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处。拟订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计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十六)城市保护和更新处。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老城区更新改造,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
(十七)城镇化发展指导处。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国家以及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政策。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价,指导中小型城市以及新生小城市试点培育等工作。指导区(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十八)村镇建设处。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特色小镇、美丽村居建设。指导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指导权限内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等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的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
(十九)建筑节能和科技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指导建设领域技术引进、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负责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等建筑节能行业发展,推动装配式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减排。负责地方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建筑工程材料等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拟订,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市建设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方面、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二十)物业管理处。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负责白蚁防治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
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2021年6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