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毅,男,汉族,1962年6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4年9月参加工作。
云南锡业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历任云锡研究所副所长、个旧选矿厂厂长,云锡公司体改办主任、经贸委主任,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
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等职。2008年后,任云南锡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13年7月5日,云南省纪委通过
新华社云南分社官方微博对外发布雷毅涉嫌因严重违纪正接受
组织调查的消息。2013年10月8日,被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
批准逮捕。2014年11月25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雷毅受贿一案。
个人经历
历任云锡研究所副所长、个旧选矿厂厂长,云锡公司体改办主任、经贸委主任,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
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等职,2008年- 任云南锡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在雷毅出任云南锡业集团董事长期间,锡业股份践行着“多金属发展”战略,在2013年5月,公司刚刚通过定向增发完成了其产品结构转型,转变为以资源为基础,
锡、铜、锌、
铅冶炼并重的格局。而2013年一季度业绩却不容乐观,首季巨亏1.9亿元。
2013年7月5日,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雷毅涉嫌严重
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涉嫌犯罪
2008年至2013年,雷毅收受北京国教集团董事长李洪涛、深圳国信证券公司投资事业部经理杨健等人员行贿款物折合约2000万元。
2013年7月5日,省纪委通过新华社云南分社官方微博对外发布了雷毅涉嫌因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据省纪委通报,雷毅还涉嫌作风问题。
2013年7月6日,锡业股份公告,公司于7月5日下午接到上级通知,董事长雷毅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立案调查,由副董事长高文翔先生履行董事长职务。7月8日,锡业股份复牌后大跌8.74%。
一时间,对雷毅“落马”的原因众说纷纭。猜测最多的就是其涉嫌重大投资失误以及贪污受贿。
2013年8月7日,案件逐渐明朗。检察机关通报,经初步查明,2008年至2013年,雷毅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和帮助北京国教集团董事长李洪涛、深圳国信证券公司投资事业部经理杨健、香港柏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干峰及玉溪今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中云在和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500万余元、
港币85万元。
省检察院同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请求许可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雷毅采取强制措施。省检察院在报告中称,除上述问题外,雷毅还涉嫌其他重大犯罪事实。为彻底查清雷毅的犯罪问题,需对其采取法律相关强制措施。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鉴于省检察院报告时正值省人大常委会闭会,因此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许可检察机关对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雷毅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确认并作出决定。
2013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表决,确认许可。
2013年9月27日,记者致电云锡集团办公室,该办公室一位女士告诉记者,目前集团并没有接到关于雷毅事件结果的通知,其董事长一职照旧,尚未有其他安排。
2013年年8月,检察机关通报,经初步查明,2008年至2013年,雷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行贿款物折合约2000万元,行贿人中就包括北京国教集团董事长李洪涛。李洪涛2009年是
云大滇池学院的董事长。
2013年10月,雷毅被宣布逮捕。
法院审理
2014年11月25日上午,世界锡行业老大,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雷毅贪腐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毅在担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副市长、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2570余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财物,其弟雷斌参与收受贿赂50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雷毅、雷斌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雷毅、雷斌作了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雷毅、雷斌依次作了最后陈述。
2015年1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世界锡行业排名首位的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雷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终审判死缓
2015年1月21日,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雷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保山中院认为,雷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雷斌受雷毅指使,明知是贿赂款仍予以收取使用,其系受贿罪的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雷毅和雷斌共同收受杨健贿赂款50万元,二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宣判后,雷毅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雷毅无视国法,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上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本案中已追回大部分赃款赃物。综合雷毅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雷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核准保山中院对雷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人物评价
私欲膨胀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雷毅,1962年生,1984年参加工作,凭着踏实苦干的劲头当上云锡集团研究所副所长,个旧选矿厂厂长,集团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省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政府副市长,省医药集团党委副书记,最后走上云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岗位。
这个46岁即晋升为正厅级领导的政坛明星,在政界上能如此一帆风顺,由一名普通的工人子弟一步步走上云南省属十大企业集团的掌舵人,在全省来说极为鲜见,也实属不易。然而,随着职务的升迁,欲望像野草一样不断疯长,他的人生从此黯然失色。
雷毅刚任云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时候,也曾怀有一腔热情,理思路、谋发展。但是在清理矿山劳务承包的过程中,他发现其中存在巨大利益,一些矿老板因矿一夜暴富。同时,一些人把跟雷毅的交往作为他们投机钻营、发家致富的途径,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他。加之雷毅在官场和商界混迹多年,关系越来越广,找他办事的人也越来越多。在金钱的不断刺激之下,在
纸醉金迷的花花世界里,雷毅的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偏移,拜金主义思想开始膨胀,私欲开始填补他的心灵空白。他认为这些人是靠着自己这棵大树才发财的,自己应该也从中分一杯羹。于是,在与矿老板的半推半就中,在“我已经帮企业争取到比以前更多的利益”的自我安慰中,在一些不怀好意的阿谀奉承中,在觥筹交错中,雷毅的廉洁底线逐渐被瓦解,彻底迷失了人生方向,丧失了理想信念,一点一点编织起自己的“铁篱笆”。
雷毅曾说:“第一次受贿时,自己也心慌,感到害怕,睡不着觉。”可是,当他收受几次贿赂后,就由紧张转为欣然笑纳了。此后,雷毅不择对象地疯狂敛财,只要送上门的一律照收,凡是与云锡集团有业务往来的,他都要分一杯羹。例如,在转让某参股公司股权时,雷毅就利用职权赤裸裸地向对方
索贿1000万元,讨价还价下对方分三次共给了830万元,而对方每付一次钱,雷毅就将转让程序向前推进一步。短短几年时间里,雷毅就利用担任云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云锡集团的配股增发、股权收购和转让、矿山劳务承包、房地产开发等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杨某、李某某等14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10余万元。受贿数额之大,受贿次数之多,十分罕见,极度的贪欲导致了雷毅廉洁底线一次次失守,最终走向万劫不复的罪恶深渊。
生活腐化
道德是人行动的底线和禁区。很多“落马”领导干部堕落的轨迹大都是从道德败坏、生活腐化,行为操守不检点开始的,雷毅也不例外。
身为领导干部,本应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但雷毅却将党的优良作风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部抛弃,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中,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作风,沉湎于灯红酒绿、声色犬马。雷毅常以夫妻感情不好为借口,在家庭生活之外找刺激。
2000年,担任云锡股份公司副总的雷毅到北京出差,在酒吧认识了侯某某并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不久后包养了侯某某并让其到昆明居住。担任云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之后,雷毅更是变本加厉,先后包养了李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并经常一掷千金,出资为她们在昆明、成都、深圳等地购买车、房,其
贪污所得的巨额贿赂款有1000余万元人民币用在了情妇身上。除此之外,雷毅还在一些老板的安排下,与一些女明星、女模特发生和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维持自己和情妇的腐化生活,雷毅不惜违犯党纪国法,以权谋私、大肆敛财。
恃权轻法
权力是腐败行为发生的先决条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雷毅身兼党委书记、董事长两职,集企业党务、决策权于一身,位高权重,大权独揽,作风霸道,听不进其他人的不同意见,经常在董事会上强行推动自己的决策。而同时又心存侥幸,自以为手段很隐蔽、高明,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办案机关不会查自己或难于查实,千方百计钻研法律空子。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多么幼稚,法律是一把高悬的利剑,任何恃权轻法的人都要付出应有的代价。
2012年,云南省纪委在调查另一起案件时,曾经找雷毅谈话核实相关情况,雷毅不但不收敛行为,积极向组织坦白交代,还认为是在查其他人,绝对不会查到自己身上,因而在调查期间继续大肆收受不义之财,还向某证券公司杨某索要了100万元人民币,其贪欲之心令人咋舌。
雷毅在疯狂敛财的过程中,为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可谓是用心良苦。如让他人代收,只收现金和第三方银行卡,及时转移赃款等。他自认为手段高明,行为隐秘,反调查手段高。例如,在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收取一笔830万元的贿赂款时,雷毅让另一行贿人杨某前往收取,并让杨某分多次交给雷毅的弟弟雷某。在境外收受了外币贿赂款后,雷毅让其弟雷某以办公司的名义将该款存于境外账户。雷毅还多次让其弟雷某采用办公司、投资股权、购买房产等方式转移赃款。
雷毅视国家党纪政纪条规为儿戏,藐视党纪国法,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仍然违规购买、使用一辆价格为279.8万元人民币的“奔驰S600”轿车和一辆价格为118万元人民币的“路虎发现者4”
越野车等超标车辆。
在作案之初,他就多次向法律界人士咨询和求助,寻找逃避法律惩处的方法。然而,他的一切规避手法都是枉费心机,他精心构筑的“防火墙”在办案人员的分化瓦解下迅速被击破,他苦心经营的不义之财不但没有发挥他想象中的作用,反而成为让他钻进牢笼的铁证。
更为可笑的是,在雷毅出事后,昔日前呼后拥讲哥们义气、讲道义的“座上宾”们却抢着检举揭发他,根本没有因昔日的“海誓山盟”而有丝毫手软。
作茧自缚,雷毅走进了自己亲手编织的“铁篱笆”,他苦心经营的“幸福宫殿”一夜之间瞬间倒塌,本是光环耀眼的国企老总,却因膨胀的贪欲和失控的权力深陷囹圄,不能不让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