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益信托—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
信托,即公司定期从员工的
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
信托机构,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约定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本公司员工。雇员受益
信托的委托人是雇员所在的公司,
受益人是公司雇员,受托人常为各类
信托机构。
主要目的
1、雇员受益信托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为
退休的职工或未到退休年龄而不幸致残的职工提供生活来源。
2、另外也为了鼓励职工和帮助职工积累财产,激励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分享公司经营利润。
3、对企业来说,雇员受益信托是企业公司为激励雇员的积极性,提高
劳动生产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优秀雇员,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立的。如美国,在
信托财产的积累期间,信托财产的收入和资本利的免交州和联邦政府的所得税,为
雇员收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条件。
常见形式
雇员受益信托主要有
养老金信托、财产积累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养老金信托—指
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
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
退休金的一种
信托业务。
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
2、财产积累信托
财产积累信托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
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
信托业务。
3、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
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
退休后享受信托受益的信托安排。交给
信托机构的
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它以职工持股制度为基础。
4、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其特点有四。
(2)储蓄计划信托
主要特征
其一,
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
信托受益权是
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
信托法》规定,
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
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
信托法》在规定
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
受益人恢复
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
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
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其二,
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
信托法》规定,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
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
受益人的
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
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
受益人是取得
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中国《
信托法》规定,采取
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
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
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
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
关联交易等。
操作方法
1、由企业员工组成一个员工储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与
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契约,约定自员工每月月薪(含年终奖金、
红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
金额或含企业所配合提供的奖助金。
2、由受托的保管银行将此自由参加的
信托持股基金,委托该
信托机构按照契约的约定买进投资员工所服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上市股票或委托人指定的国内外共同基金,这一个由员工自由参加、共同持有的
信托资产。
3、在服务于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能拿出,仅在信托成员(即参加的员工)
退休或离职、解雇时方得视为信托终止,并按照约定的决算方式,分别计算每位信托人的
信托财产,对退出员工依其持分折换
现金或契约约定的方式交付
受益人。
业务运用
转移税负
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
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
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
受益人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
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
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利用
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
税收优惠地区设置
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
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
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中国设有各种各样的
信托网,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
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
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
信托公示,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
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
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
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
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
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
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
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
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
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
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
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 然而由于实行虚设
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
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
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
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
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
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
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
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
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
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
利息预提税。
融资和偿还债务
利用
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
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
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由于
受益人可通过
信托受益权享有
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
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
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
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
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利用信托
利得财富融通资金。
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
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
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
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
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
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
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
回购。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
信托财产,信托给
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
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
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
银行存款利率的
固定收益。
(二)利用
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
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
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
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
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
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
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
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
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外方将该企业的
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
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
对价补偿。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
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
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
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
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