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业是指生产资料大部分归集体所有,农业劳动由“集体”组织,个人收入由“集体”分配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
原因
第一,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层最初对一个具有私人“小商品生产”思想而经济上独立的农民阶层,是害怕的。如
斯大林(Stalin)指出的:“必须做大量的工作去改造集体农庄农民,纠正他的个人主义心理,使他转变成为一名
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的劳动成员”(斯大林,1929年,第469页)。集体农庄并非旨在搞成独立的农业合作社,集体化是由党领导的,集体农庄受到很多的外部控制这样的基本原则是极不民主的。特别是考虑到农民在这些国家中占绝大多数。
第二,据信,通过党领导的集体农庄进行国家干预,将会改善农村的经济活动,集体农庄通过收入的再投资和组织“剩余”劳力进行基本建设,可以提高储蓄和投资率。但不幸的是,在这些方面的成功却可能因为减少当前集体劳动的收益而损害了劳动积极性。集体农庄也可能成为迅速推广新技术的一个渠道。但是,有效率技术和无效率技术都会得到采用。采用无效率技术的例子在“礼会主义”农业中是很多的,这包括苏联的各种与李森科有关的规划,也包括在中国推广‘的双轮双钵犁。
第三,党领导的集体农庄被看作是获得高农业销售率和输出农业储蓄资金以为非农业投资融资的手段,但是,没有价格适度的工业品的充分供应,强迫提高衣产品上市率,就可能降低农产品增长率和未来的农产品销售量。
“通过把农产品处理权从个体农民手中转移给政府监督的集体农庄管理人员那里,集体化就摧毁了农民反抗“吮吸’经济剩余的基础。”(巴兰(Baran), 1957年,第268页)
第四,据认为,集体农庄将阻止在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发生使大多数农民成为工资劳动者的“资本主义”两极分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证据反驳了斯大林和毛泽东关于农村阶级分化的轻率看法。事实也表明,适当的国家政策(例如t地改革、有关教育和信贷的规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累进税)可以缓和农村中的阶级不平等状况。阶级两极分化并非农业现代化的不可避免的伴随现象,集体化也不是解决农村阶级不平等问题的方法。
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
初期,苏联的集体农业有三种形式:①农业公社。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公有,实行“
按需分配”,实际上是平均分配。②共耕社。社员在播种、中耕、收获时共同劳动,生产资料(除土地外)仍归社员私有。③
农业劳动组合。基本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但拨给农业劳动组合永久使用),加入劳动组合的成员从事集体劳动,实行
按劳分配,同时允许农民保留一定数量的宅旁园地,经营家庭副业。但直到全盘集体化运动前夕,苏联的集体农业仍为数甚少。据统计,1929年7月,苏联有各种形式的集体农庄57000个,参加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3.9%,在各种形式中,共耕社占60.2%,农业劳动组合占33.6%,农业公社占6.2%。
到20年代后期,苏联随着
社会主义工业化方针的实施,开展了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业迅速发展,城市人口激增,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上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越来越不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1926年以后,出现了粮食危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1927年12月2日召开的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尽快发展农业集体化的决议。1929年11月联共(布)中央决定加快农业集体化的速度,向各州提出了全盘集体化的任务。随后,对各类地区规定了完成集体化的期限:主要产粮地区(北高加索、伏尔加河中下游),要求在1931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产粮区(乌克兰、中央黑土区、西伯利亚、乌拉尔、哈萨克斯坦),要求1932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地区(中央非黑土地带、白俄罗斯、中亚、南高加索),则要求在1933年末基本完成。于是集体化速度大大加快了。1929年10月,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6%,1930年为23.6%,1931年为52.7%,1932年为61.5%,1933年为65.6%,1934年达71.4%。苏联在1934年宣布农业集体化基本实现。
中国
1952年党中央根据
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
社会主义改造。”同时提出,要适当加快农业合作化的速度。这样,原来的互助组很快变成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
集体所有制的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进一步加快。1955年夏,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尖锐地批评邓子恢(时任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等人是阻碍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的“小脚女人”,是“
右倾机会主义”,是“一场阶级斗争”,这更进一步助长了已经存在的急躁冒进情绪,高指标、浮夸风大大加剧。这样,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实现了高级合作社,把农民刚刚得到的土地、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都“归大堆”了,“共产”了。
1958年初,毛泽东同志提出了要用15年或20年至30年的时间,在工业生产和经济上“超英(国)赶美(国)”的目标。1958年5月,在中国共产党八届
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了“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大跃进”时期。在经济计划中搞“第二本账”,鼓励高指标,互相攀比。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指导下,各地竞相争放农业生产“卫星”,《人民日报》报道的丰产“卫星”一个接一个,并提出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口号。有的地方放出的水稻“卫星”亩产达6万多公斤,小麦“卫星”亩产2万多公斤,花生“卫星”亩产1.5万多公斤。工业战线则掀起了“大炼钢铁”运动。1958年8月毛泽东同志到河北省徐水县视察,听取了汇报后表示非常赞赏这个县的工作,并提出“粮食多了怎么办的问题”,要各地研究。国家统计局发表的1958年
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公报称,当年的粮食、棉花的总产量均比1957年增长1倍以上。1958年8月,毛泽东同志视察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
人民公社,发出“
人民公社好”的号召,随后,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议》认为,建立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在农村加速建成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桥梁。《决议》指出,在我国实现共产主义已经不是遥远未来的事了。 接着,“人民公社化”的风暴骤起,两三个月内,全国就实现了公社化,有的地区还建立了以县为单位的人民公社或县联社。“人民公社”把穷富拉平,强调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把一切生产资料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家畜家禽等都收归公有,取消评工记分,推行“吃饭不要钱”的“按需分配”方式,提倡“放开肚子吃饭,鼓足干劲生产”,普遍建立以村为单位的集体食堂。
资本主义国家
美国
1810年,
康涅狄格州奶农为更好地加工和销售奶油成立了奶油加工销售合作社。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合作社自此获得合法地位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1990 年,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交易总额达925 亿美元, 而利润仅为19. 4 亿美元, 利润率为2. 1% .至于合作社的活动范围与服务项目, 几乎包括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只是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合作社提供服务罢了。
根据美国农业部2002年农业普查结果,美国现有农民约213万人,其中82%加入了各式农业合作社。2005年美国农业合作社达2896个。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农业产值的增长和农业的现代化。
2007年美国农村居住人口达到500万人,销售额小于1万美元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9.3%。这些中小型农场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基础。,2005年美国农业合作社共有2896个,会员257.1万,超过美国农民数量(213万),主要原因是有的农民同时参加了多个合作社。其中营销类合作社数量最多,有1412个,拥有93.2万会员;投入品提供合作社数量次之,有1128个,但会员数最多,高达153.8万;服务类合作社数目和会员数量相对最少,只有356个和10.1万会员。
日本
日本于1947年,参照美国《农业合作社法》的理念,以
罗虚代尔原则为规范,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成立了农业合作社——日本农协。在农业合作社成立前,日本曾经先后有农会、产业合作社和二战期间的战时统治机构——农业会。农业合作社成立后,继承了以上组织的所有职能:农会的事业指导和农政活动,产业合作社的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农业会的粮食收购、农产品经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具体落实等。因此,日本农业合作社从成立开始,就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某些“准国家机关”的职能。现在,农林水产省(相当于我国的农业部)是日本农业的最高行政机构和指导机构,那么,可以这样说:农业合作社既是代表日本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的权益、代表农民与政府进行沟通的组织,又是农林水产省指导下的国家农业政策的辅助实施机构。
日本行政区划共分为三级:全国——都道府县(东京都、北海道、大阪府、京都府和43个县,类似于我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即省一级)——市町村(类似于我国的市、镇、乡,虽然规模和人口数等差异很大,但级别相同,是基层的一级)。与此相对应,农业合作社也在全国建立了三级系统:大致在每个市町村都设立综合农业合作社,以此为基础在每个都道府县都组成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再由都道府县联合会组成全国联合会。现在,农业合作社几乎把每个村庄的所有农户都组织起来,日本农民的入社率高达99% 以上。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凡是农民和农事合作法人(类似于小型合伙企业)加入农业合作社,都成为正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有负担出资和缴纳税款的义务;农民以外的当地居民希望加入农业合作社,会成为准社员,有权利用农协事业,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据2005年3月统计:日本农业合作社现有正社员505万人,准社员40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