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据《张家山汉简》户律,隐官一词,不仅用来指称收容刑余者的官府手工作坊,更用来指称被收容于隐官的
刑余之人,在爵制等级身份的秦汉社会中,隐官是一种法律定义明确的身份,其身份与(减刑有期)
刑徒的司寇同等,在没有爵位的什伍、公卒和庶人之下一等,其田宅名有量的限制为半顷半宅,相当于庶人等级的一半,允许单独立户。也就是说,隐官是介于庶人和奴隶之间的一种身份,相当于今天的刑满释放人员。
1、(汉)
刘向《
说苑·正谏》:“ 平公问于隐官曰:‘占之为何?’隐官皆曰:‘不知。’”(参见“
隐士”。)
2、
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傅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据此,隐官产子,其身份当是无爵的士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