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
汉高后二年颁布的法律
《二年律令》是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吕后颁布的律令,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
考古出土
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荆州地区博物馆在湖北江陵张家山清理出三座西汉初年的古墓,其中在二四七号汉墓随葬品中发现了大量的记载在简牍上的法律文件,学界将其命名为《二年律令》。
年代确定
《二年律令》中的诸律并非制作于同一时期。
八铢钱前,其年代似应在吕后二年之前。《秩律》与《爵律》是汉制比较成熟完善时的产物,制定的时间应早于律令颁行的时间。《行书律》中的具体例证表明,高帝五年应是汉律制定或施行的时间界限。
《二年律令》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同时出土的历谱中记载的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因而学界判定《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律令内容
《二年律令》共整理出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襍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和津关令,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内容解读
置后律
《二年律令·置后律》中有“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弃妻,畀之其财”等的规定,说明在汉代女子也可以为“后”,即女子也可以为继承人。在汉代初期,女子确实拥有爵位继承权,这是汉代女子继承权的一大特色。
《二年律令·置后律》369――371 简云:“□□□□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律文中“为县官有为也”的“县官”是国家的意思,“死事”,是指为国家利益殉难者,意同现今之烈士17。为国家利益而死的人,由儿子继承其爵位,若死者原本没有爵位,则赐予其后子公士的爵位,以示优抚,没有儿子由女儿继承爵位,没有女儿由父亲继承爵位,没有父亲由母亲继承爵位,没有母亲由兄弟继承爵位,没有兄弟由姐妹继承爵位,没有姐妹由妻子继承爵位。若父母、妻子、兄弟姐妹都没有,则由祖父继承爵位,最后连祖父也没有则只能由祖母或同居之人继承。故,爵位继承的继承人顺序是:子男→女→父→母→兄弟→姐妹→妻→祖父→祖母,这条律文充分说明了汉代的女儿、母亲、姐妹、妻子和祖母在特定条件下是有爵位继承权的,而且女儿的爵位继承权优先于母亲和妻子。
《二年律令·置后律》380―381 简云:“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这条律文规定了户主继承人的顺序:子男→父母→寡妻→女儿→孙→耳孙→祖父母→同产子,只有前者不存在时后者才能继承。爵位继承与户主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是子男,说明《二年律令》的继承法主要还是以男性嫡系子孙的继承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寡妻和女儿在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顺序上存在差异,寡妻在爵位继承顺序上排第七位,女儿排第二位;寡妻而在户主继承顺序上排第三位,女儿排第四位。因为爵位继承是一个家族身份、地位和权利的延续,是整个家族的象征,故更注重血缘关系,女儿是父亲的直系血亲,所以要比寡妻的继承顺序优先;而户主继承,是为了管理好一个家庭,是国家编户齐民和赋税徭役征发的需要,体现的更多的是义务,由于女儿迟早要出嫁,若其优先于寡妻做了户主,家庭财产就要随其出嫁转移到夫家,被他姓分割,而寡妻为家庭作出了突出的经济贡献,一直以来协助丈夫管理家事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同时汉代崇尚孝道使得作为母亲的寡妻在家庭中地位比较高,因此为了更好的管理家庭,防止财产落入外家,在户主继承的顺序上寡妻优先于女儿。
《二年律令·置后律》384 简云:“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根据《二年律令·户律》345 简“为人妻者不得为户”可知,出嫁女不具有代户的法定资格,这里的“女子”应指的是在室女。即:女儿继承户主而出嫁的,要把田宅带到夫家,但若不相邻则可以不纳入。如果婚后被休弃或者丈夫去世,可以复取田宅自立为户,若是遇到被抛弃的情况,她可以带走自己的陪嫁物品。
《二年律令·置后律》386――387 简云:“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寡妇为户主以后,有权继承田宅以及其他财产权益,即使在其不当为户而代户的情形下,也会继承与庶人相当的田宅,这说明寡妻为户主时享有财产继承权。《户律》中云:“孙死,其母代为户”也说明母亲代为户主,也就自然继承了财产。
户律
《二年律令·户律》334――336 简云:“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先令券书”相当于当今的遗嘱,也称遗令。“先令”,生前写下的嘱托。上述《户律》规定了先令券书的制作,立下先令券书的时候乡部啬夫必须“身听其令”亲自参与,券书一分为三,即采取参辨券。又明确规定遗产纠纷的解决,必须以券书为凭,先令券书是法定的有效凭证。为保证遗嘱的实施,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对阻挠立券书者予以法律制裁,对遗产授权人则加以法律保护,汉初法律对“先令券书”规定的如此清楚、周全,出乎我们的预想。
《二年律令》中明确规定在死者没有儿子、女儿、父亲的情况下,母亲有权继承死者的爵位;而在户主继承中,母亲排在死者儿子、父亲之后,妻子和女儿之前,母亲对家庭的重大贡献使得其更有资格作为户主管理整个家庭,母亲的继承权不仅仅在于他与死者的血缘关系,更主要的是母亲在家中的地位,以及整个社会的孝道之风,用法律来保障母亲的权利。在母亲年老之时,子孙必须尽赡养义务,否则将治不孝之罪,如汉哀帝时丞相薛宣因不赡养母亲而被免职。因此《二年律令·户律》中规定若孙子为户主,并与祖父母一起居住,但供养有缺不尽孝道者,将被逐出户,由祖父母居其室、耕其田、使其奴婢。
徭律
《二年律令·徭律》简 412 规定“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刑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妇女与老人、小孩一起不承担徭役,减轻其负担。从妇女体质的承受能力以及妇女的家庭分工考虑,免除妇女的徭役。
具律
《二年律令·具律》简 88、89 规定“女子当磔若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赎耐。”如若女子犯了罪,还会减轻处罚。
襍律
《二年律令·襍律》简 193 规定“强与人奸者,腐以为宫隶臣”、简 194 规定“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 对于这种强奸妇女、强抢妇女以及对犯罪行为实施帮助的人给予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严惩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
收律
《二年律令·收律》简 176 规定“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在丈夫犯罪之时可以通过告发丈夫来使自己不受牵连。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8 14:55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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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