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甲
清制亲随兵
随甲亦称“亲随兵”。清制,八旗官员及民公、侯、伯、子、男等于本职常俸之外, 各按官爵品级给予一定名额的额外亲随甲兵,按名支给饷银,以为该官养赡家口之资。
顺治年间开始实行,其给予官员及随甲数目,迨乾隆元年(1736)定制:领侍卫内大臣、满洲都统,给随甲八名;蒙古都统、汉军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给随甲六名;步军统领,给随甲五名;满洲副都统、民公,给随甲四名; 蒙古副都统、汉军副都统、侯、伯,给随甲三名;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上三旗包衣参领、满洲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内大臣、子,给随甲二名;副护军参领、副骁骑参领、前锋侍卫,给随甲一名半; 满洲侍郎、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散秩大臣、男爵、王府长史、下五旗包衣参领、各旗佐领,给随甲一名。以上各官所得之随甲,除佐领随甲系由本佐领下额设马甲内拨给外,其余皆非额兵,惟每名每月给银三两、米一石。凡旗员给予随甲均各有定额,如有额外多占者即照虚冒兵粮例治罪,其该管上司不稽查揭报者照徇庇例议处。
参考资料
随甲.中华文史网.2013-11-05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6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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