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慈善协会
陕西省的社会团体
陕西省慈善协会是陕西省的社会团体,于1996年7月28日成立。2006年9月26日召开换届大会,产生了陕西慈善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历史沿革
省慈善协会成立1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协会信守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的宗旨,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下,为帮助困难群体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累计筹集善款1.2亿多元,使全省365万人不同程度地受益,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经过10年努力,我省慈善组织网络已经初步形成。10个市和杨凌示范区均成立了慈善协会,县一级已有48个县(区)成立了慈善组织,还有17个县(区)正在筹建,年内可望成立,共有65个县建立慈善组织,占到全省107个县(市、区)的60%。尚未建立的县,也正在积极筹备之中。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上下联系,形成网络,协调配合,共同工作,为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慈善工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是政府社保工作的必要补充,从这个基本认识和定位出发,经过实践和探索,省慈善协会已经初步确定了工作重点,概括起来就是:“南桥”、“北水”、“两扶”、“三助”,“南桥”,就是在雨多、山多、河多的陕南偏僻贫困山村,帮助修建便民桥;“北水”就是在干旱、少雨、缺水的陕北贫困农村,帮助修建储水窖;“两扶”,就是扶孤(孤老孤儿)、扶困(城乡困难户);“三助”,就是助学(资助贫困学生和修建希望小学)、助医(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购置设备和培训医务人员)、助残(培训残疾人学习一门技术)。10年来已在陕南修建慈安桥267座,受益群众40,57万人;在陕北修建储水窖5020口,打机井两眼,受益群众2.61万人;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117所,增添设备669台(件),培训医务人员192名,受益群众250万人;资助贫困学生1443人,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修建中小学校47所,改善了1.5万学生的学习条件;培训残疾人学习技能2038人,其中80%已经就业。连续9年春节向28.3万城乡贫困户送去粮、油、肉等食品。这些雪中送炭的善事,受到困难群众的欢迎,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称赞。
2022年3月4日,陕西省慈善协会召开2022年慈善志愿服务表彰暨“3·5”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周动员部署大会,宣布荣获“金星1名、银星2名和1-5星级983名慈善志愿者”的名单。最耀眼是穿着红马甲的金星级慈善志愿者张子超,银星级慈善志愿者张爱芳、周小梅。
2022年8月,根据商洛市商州区抗疫急需,陕西省慈善协会再次紧急筹措70万元防疫、生活物资助力抗疫。
获得荣誉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2021年11月,陕西省慈善协会入选“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拟表彰对象名单。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2年7月,当选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
2023年8月31日,荣获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信托)。
协会章程
(陕西省慈善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1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陕西省慈善协会(英文名为Charity Feder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缩写为SAXCF)是由在陕西省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等各项慈善活动为宗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是经陕西省民政厅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 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在陕西省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收捐赠;在本会网站、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接收捐赠;
(二)扶贫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三)赈灾救助。 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 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兴办实业。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八)交流与合作。 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境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为在陕兴办慈善事业的境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陕的慈善救助项目;
(九)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 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陕西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开展与省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地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对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五条(一)、(四)项的职权;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八)研究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慈善专员、法律顾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理事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常务理事)、 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兴办实业的收入;
(七)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八)本会存款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陕西省慈善协会永久基金”。
第三十二条资产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制度:
(一)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五)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六)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四十条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三条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本会有权要求受益人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并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会依法执行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需在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陕西省慈善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规则
(2012年8月9日陕西省慈善协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行使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办事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慈善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陕西省慈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慈善政策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慈善协会资产捐赠、财务运行和善款使用情况;
(四)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依纪、依章开展的其它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照《陕西省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的协会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守法,尽职尽力,积极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内外组织协调和有关决定事项,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实行合议制。除监事会会议外,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席办公会和专题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每年年初、年中各举行一次。年初的会议,主要听取和讨论协会上年工作总结与当年工作要点,以及上年财务收支情况与当年收支预算草案,听取和讨论协会年度慈善劝募方案,以及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主席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主要讨论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提交监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研究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专题监事会议,不定期举行。认为必要时,听取慈善协会工作机构有关资产捐赠、财务运行和善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与决定,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因故缺席,可书面或电话陈述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事项,分为决策监督、执行监督、终结监督。
决策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关慈善资金和物资的募集与使用管理、财务预决算、追加预算外大额资金的支出,以及“慈善永久基金”投资安全有效增值情况等重大决策,进行分析论证和咨询性监督。 执行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点是对分阶段实施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促使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
终结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重点资助项目的实际效果等,进行评估性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是监事会实施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列席人员会前要广泛吸纳社会人士的意见与要求。会中要认真参与有关议题的审议,反映社情民意,发表意见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慈善资金使用的方式和进度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与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相悖时,应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为加强工作联系,省慈善协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监事送达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省政府及业务上级机构下发的各种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规划及指导意见;
(二)省慈善协会下发的决议、决定;
(三)省慈善协会财务预算、决算及会计月报表;
(四)省慈善协会资助、救助和帮扶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文件;
(五)监事会行使监督权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提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事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利用新闻媒体公布监事会重大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通信渠道吸纳群众意见,接受社会询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任期与理事会组成人员相同,即每届五年。届中若因工作变动或因慈善工作需要,对监事人选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增补,由监事会主席提出,经监事会讨论并征得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决定临时任免,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现任领导
陕西省慈善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吴前进
陕西省慈善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苏新泉、赵浩义、强萃萍、陈华洲
监事会主席:赵亚莉
陕西省慈善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荣誉会长:王世春、王延安、孔雪春、史贵禄、付小铜、孙茵、孙俊良、张素丽、姚高民、董小军、谢晓林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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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